1、2023年第3期第33卷 总第165期2023 No.3Vol.33 Serial 165铁 道 警 察 学 院 学 报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酒已经成为百姓餐桌上的普通饮品,因酒后开车而产生的“酒驾”问题成为道路安全的一大隐患,因此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入刑。但与“醉驾”行为同样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毒驾”行为却迟迟未能入刑,一度引发学界和社会热议。我国自古就对毒品实行严管。如今我国的死刑案件数量已经锐减,但是对应当判处极刑的毒品犯罪分子处罚依然非常严厉,可见对于毒品犯罪的“零容忍”。在我国庞大的驾驶员群体中
2、也不乏一定数量的“瘾君子”。“瘾君子”在吸食毒品之后,在一定时间内往往处于兴奋状态,驾车上路行驶对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较正常驾驶人显著缓慢,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他们为了逃避处罚还可能疯狂逃窜,进而又可能造成无辜群众的伤亡。据全国禁毒办公布的官方数据,仅在2013年至2016年的三年间,全国因“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致死1562人,受伤4934人,相当于每天都有人因“毒驾”而丧失生命。由于“毒驾”与“醉驾”一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每年“两会”都有人大代表提出“毒驾”入刑的议案,亦有大量的律师、专家学者等群体呼吁“毒驾”入刑。一、“毒驾”入刑的“反对说”与“支持说”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
3、“毒驾”入刑存在“反对说”与“支持说”两种声音,相关的争论一直在持续,人民群众的呼声与社会的高度关注让“毒驾”入刑与否变成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一)入刑反对说反对“毒驾”入刑一派认为,人民群众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感受最为清晰,因此要想提高入刑的依据和标准,就要敢于在人民群众的呼声中坚守法律的原则底线。对于“毒驾”入刑是否可行,在经过充分的调研与专家论证之前,谈论入刑与否为时尚早。司法机关每年审结的“毒驾”案件数量比“醉驾”少,“毒驾”的社会危害程度与“醉驾”难以量化比较。因此,“醉驾”能入刑并不等于“毒驾”也必然适合入刑1。目前对“毒驾”入刑还没有一个可行的方案,停留在刑法理论层面的数据必须经得
4、起实务的层层检验才行。收稿日期:2022-09-06作者简介:李蓉(1976),女,广西警察学院教务处副处长、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总体国家安全。国家禁毒办:近3年全国毒驾交通事故致死1562人,http:/ 教务处,广西 南宁 530025)摘要:我国吸毒人群基数大,公安交管部门查处的“毒驾”违法案件逐年上升。“毒驾”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人民群众对“毒驾”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关于“毒驾”是否应该入刑存在较多争议,由于多方面原因,“毒驾”至今未能入刑。“毒驾”入刑具有紧迫性与必要性,应按照危险驾驶罪对“毒驾”行为进行处理,并设定合理的法定刑。关键词:“毒驾”入刑;危险驾驶罪;道路交通安全
5、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192(2023)03-0078-05DOI:10.19536/ki.411439.2023.03.01278(二)入刑支持说支持“毒驾”入刑一派认为,人在吸食毒品之后,思维和控制力严重下降,驾驶机动车时不能准确应对驾驶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世界每年有约1000万人因吸食毒品而丧失正常智力和劳动能力,因吸毒致死人数已达到每年10万以上,其中就包含有因“毒驾”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因此,全球各国对“毒驾”的打击力度都很大,既然“毒驾”与“醉驾”都深受人民群众的厌恶,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醉驾”能入刑,“毒驾”也应入刑,二
6、者应当同等对待。早在2015年对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之时,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同志就强烈建议,应将“毒驾”与“醉驾”一并纳入危险驾驶罪的情形当中。对待“毒驾”,应当按照国际惯例,连同反应强烈的“醉驾”一同入刑,实现二者的同等对待2。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认定难、取证难、实现难等共性问题,可以通过召开研讨会、论证会的形式来加强与立法机关的密切沟通与联系,进一步完善立法中的相关问题,通过积极提高立法水平来解决存在的现实问题。绝不能因为存在一些立法技术和实操上的暂时困难而罢手,让“瘾君子”在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危险行为,继续游离于刑法严厉处罚的范围之外。二、“毒驾”
7、入刑存在的困难根据权威数据显示:一个驾驶员在吸食毒品后,应对道路突发状况的反应速度是正常驾驶员的21,而醉驾则为123。既然“醉驾”能够入刑,为何“毒驾”迟迟未能入刑?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毒驾”的定义模糊,难以厘清毒品的成分较为复杂。新型合成毒品日益泛滥与翻新,与传统毒品相比,不仅成瘾性较强,而且制作成本低,贩卖利润大,导致毒品久禁不绝。按照检测的标准,只要经过相关机构毒品检测结果呈现阳性反应,且同时在驾驶机动车,即可认定为“毒驾”4。按照 刑事诉讼法 的证明标准,查获为“毒驾”的案件要有相关的物证加以证明,比如车内遗留有残余毒品及针管等才可以算是“毒驾”。但是在交管部门的行政处
8、罚认定中则以 道路交通安全法 作为“毒驾”的认定依据。由于感冒清热类等常用的药品中同样含有微量的“麻黄碱”等毒品成分,对于行为人服用此类药品之后开车上路是否属于“毒驾”,目前还存在界限不明的问题。因为刑法未将吸食毒品作为犯罪认定,交管部门发现有“毒驾”行为时通常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戒毒或者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认定尚不统一。(二)“毒驾”的准确认定存有难度毒品的吸食与饮酒一样,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减少在体内的含量5。由于目前的检测试剂相对先进,只要体内的毒品仍然有残留,不论含量多少都可以检测出来。一些“瘾君子”在吸食毒品数天后,如果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依旧会呈
9、现阳性。如果因为服用某种药品而被交管部门在例行“毒驾”的查验过程中认定为疑似“毒驾”,那么这样的“形式符合”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实质认定。如何保障服用含有毒品相关成分的药品后驾车的驾驶人的合法权益,是摆在公安司法机关面前的现实问题。对于上路执勤的交警,如果没有经过专门的毒品知识检测培训,很难准确认定“毒驾”行为。(三)新型毒品检测技术升级存在短板尽管国家对毒品的打击力度一直在升级,但是新型毒品也一直在推陈出新并不断衍生出更多的新品种6。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部门对冰毒、K粉、氯胺酮等常见毒品的技术检测方法已经成熟,但对其他不断更新的毒品种类的检测技术仍然存在较大欠缺。例如,被称为“神仙水”“开心水”“
10、奶茶”“阿拉伯茶”等的新一代毒品在被年轻人吸食后,能很快被身体吸收,行为表现和正常人并无太大差别。由于交警的检测技术未能及时地升级,往往难以检测出这一类“毒驾”人群。(四)刑事处罚与人权保障难以平衡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办理“毒驾”案件,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情况下,“毒驾”要谨慎入刑,做好交通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之间的衔接,保持刑法的入罪机制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刑法要保持其应有的谦抑性,公安司法机关在严格履职的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因此对于“毒驾”入刑要格外谨慎。要想对“毒驾”设定专门的罪名和独立的刑罚,首先要实现刑事处罚与保障人权的均衡,避免因“毒驾”入刑导致对行为人合
11、法权益的侵害。面对实务与理论的争议,“毒驾”虽然是道路交通安全的一个巨大隐患,但刑事处罚与人权保障的平衡较难实现。李蓉:“毒驾”入刑的刑法学分析79(五)罪名认定存在难度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当中,约束和规范驾驶人员的行为主要还是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至今还没有相应条款对“毒驾”进行规制。在一些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超出行政违法范畴的“毒驾”按交通肇事罪追责。“毒驾”在危及公共安全时,其行为还有可能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对于“毒驾”行为,如果能通过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方式进行治理,就没有必要纳入刑法进行规制。此外,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考虑,如果将“毒驾”纳入交通肇事罪的条款之下进行处罚,并
12、不符合该罪过失犯罪的性质。如果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规制,它的危险程度又不能与之相提并论。因此部分学者和实务部门专家认为,只有“毒驾”所造成的具体法益被真正侵害之时,才是为“毒驾”设置独立罪名并纳入刑法惩罚的必要之时,否则就不应当轻易入刑。(六)精准量刑难度大涉及罪名处罚,就必然离不开精准量刑的实务问题7。由于毒品的种类不同、纯度不一,如果入刑,相应的量刑应该有所差别,如果“毒驾”入刑,应当如何制定量刑标准?是根据吸食毒品的种类,还是根据“毒驾”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当前法律和学界对“毒驾”均无统一的定义,在“毒驾”的界定没有统一认识的情况下很难做到精准量刑,刑期的不确定性会影响到刑法的
13、权威性。所以在“毒驾”真正入刑之前,在量刑问题上必须考虑精准与公平。三、“毒驾”入刑的紧迫性与必要性(一)“毒驾”入刑的紧迫性“毒驾”相关案例一直是普通民众关注的焦点8。近年来吸毒人数与“毒驾”案件增长更是让“毒驾”入刑的警钟时常敲响,“毒驾”入刑已成为迫切的问题。1.吸毒人员基数大,“毒驾”伤亡人数逐年增加据国家禁毒办负责人表示,每年因“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都在500人以上,且呈逐年上升趋势,相当于每天都有人因“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死亡。特别是那些还在驾照实习期内的新手,由于无法抵制毒品所带来的诱惑,吸食毒品之后驾车上路对于自身和行人以及行车途中的其他机动车都是巨大的风险,是对公共安
14、全的无视。2.行政处罚对“毒驾”的震慑作用有限“毒驾”人员对“毒驾”的危害置若罔闻,在吸毒导致自身控制力严重下降的情况下依然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对社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和路上行走的无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会带来严重的威胁9。行政处罚已经难以根除“毒驾”对整个社会所造成的严重危害。“毒驾”人员常常漠视常规的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单纯依靠行政处罚手段治理“毒驾”行为已经无法起到预期的预防、遏制作用。3.“毒驾”入刑是人民群众之所盼在“醉驾”入刑后的十多年来,我国有效遏制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于达到入刑标准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10。尽管人民群众对于毒品的危害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
15、非常了解,但“毒驾”行为依旧屡禁不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能参照“醉驾”对“毒驾”行为入刑,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毒驾”行为人的嚣张气焰。“醉驾”已经入刑,而“毒驾”是比“醉驾”社会危害更为严重的行为,但是刑法直到目前都未将“毒驾”纳入刑事处罚的范畴,便无法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刑事立法理念。(二)“毒驾”入刑的必要性1.行政规制有限既然“醉驾”可以入刑,“毒驾”也应该能入刑 11。饮酒本身并不违法,但由于“醉驾”引发了大量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恶性交通事故,故将其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而吸食毒品在我国本身就是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所以吸食毒品首先会受到行政处罚。由此看来,“毒驾”的社会危害性及严重
16、违法性并不亚于“醉驾”,将其规制在危险驾驶罪之下是合理的。只要“毒驾”行为超出一般的行政违法,又符合刑法分则的相关罪名,刑法就应当对其进行规制。2.社会反响强烈“毒驾”入刑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正义呼声。从医学角度来说,新型合成毒品里面含有较多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成分,比酒精毒害性更强12,只要吸入人体就会对人体器官造成严重伤害。“毒驾”的严重国内首部 国际禁毒蓝皮书 发布:“毒驾”肇事呈上升趋势,https:/ 浙江省禁毒条例 对有吸食毒品史的人员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资格提高了门槛,要求必须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加以证明,否则一律不予核准其申领请求。这为全国范围内的“毒驾”治理开了一个好头,也为从源头上遏制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提供了先例。3.与时俱进的要求“毒驾”入刑是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必然方向,也是各个国家或地区在治理“毒驾”问题时的必然趋势。从国外情形看,美国、德国、加拿大、日本等国都在刑法中规定了“毒驾”犯罪行为;从国内情形看,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对“毒驾”作了严格的刑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针对“毒驾”的法定刑主要有罚款、监禁和停牌处罚,台湾地区针对不同的“毒驾”行为分别处以三至十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