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方案共用电责任合同供电局钢铁公司方案供用电经济责任合同书一、用电指标:月份钢铁公司用电指标最大负荷分配为万千瓦。日负荷率按考核,经济制约按计算。二、负荷制约:在顶峰负荷时间钢铁公司用电负荷不得超过指标万千瓦。在电网允许情况下如负荷超过,其超出局部加倍收取根本电费。顶峰时间为每天:点分至点分、点分至点。在顶峰负荷时间供电局保证钢铁公司用电指标万千瓦。如果未按方案指标供电,那么按减供的负荷加倍扣减当月根本电费(每天按计算)。三、用电量的制约:本月应到达的用电量日负荷量万度。如果某钢铁公司月用电量达不到上述月用电量付电度电费。其少用电量局部以钢铁公司上月的平均电度电价计算电度电费(不包括根本电费)。
2、在钢铁公司不超指标万千瓦情况下,由于供电局原因影响钢铁公司少用电量,那么按实际情况从应到达的用电量中扣减(少供电量的计算,以前天实际平均值为准,遇休息日顺延天),其少供局部同样以钢铁公司上月平均电价计算电度电费,在月结算电费中扣减。四、负荷与电量计算用电最大需量钢铁公司受电表综合小时最大负荷。以全月每天两个顶峰时间的最大需量作为结算电费的依据。每日顶峰时间钢铁公司最大用电负荷按以下公式考核。电量考核以钢铁公司当月向供电局结算电费的电度数为准。五、本合同执行的赔、罚款电量局部在月日前结算完毕,其他局部均仍按正常电费结算方法执行。六、钢铁公司应加强方案用电与用电管理工作。在电网需要限电时,钢铁公司要按地区电力调度要求,配合做好限电工作,不得拖延。七、钢铁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供电局提供全月根本电费的结算数据。如发现有不实之处,由供电局提出处理意见。八、本合同的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九、本合同的签订,执行及结算事宜的经办部门为供电局用电科和钢供电厂。供电局钢铁公司负责人:负责人:经办人:经办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