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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健康”时代:从医疗数据开放到联合治理的法治完善路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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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医学与法学2023年 第15卷 第4期随着信息化技术的推进,“以信息为资源,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新型数字业态正在逐渐成型,1信息管理的现代化亦成为时代的迫切需求,公共健康管理的重点从传统对个人的实体化管理演化为对于医疗健康数据的流动管理,“大健康”已经成为当下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议题。所谓“大健康”,即指依托于医疗大数据的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健康及其服务。其中,“医疗数据”是指所有与医疗服务和治疗有关的数据,包括患者的个人资料、病历、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用药记录等;而“大健康 时代的医疗现代医学与法律“大健康”时代:从医疗数据开放到联合治理的法治完善路径*李菊萍摘要:在政府开放数据政策和企业数据

2、市场化的推动下,医疗健康数据日益增多并遍布于互联网,同时全球流行性疾病的持续影响也加速了医疗行业的数字化进程,使得医疗数据的合规运营和个人的健康信息保护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医疗数据的开放性具有协助公众自我健康管理、降低成本、提升医疗质量和科学研究等诸多好处,但也引发了隐私泄露、数据歧视、错误传播相关信息等问题;故应由分析医疗数据的价值和风险来构建个人、医疗机构、政府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即以安全和利益平衡为核心的立法理念,赋予开放医疗大数据治理中不同主体相应的责任,运用立法、执法、司法多元联动为医疗数据的联合治理提供全方位的法治完善路径。关键词:医疗数据;数据共享;数据治理;公共健康管理From Me

3、dical Data Openness to Legal Improvement of JointGovernance in the Era of Big HealthLi JupingAbstract:Driven by the governments open data policy and the marketization of enterprise data,Medical andhealth data is increasingly available on the Internet.At the same time,the continued impact of global p

4、andemic hasaccelerated the digitization of the healthcare industry,and the compliant operation of healthcare data and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health information has raised widespread concerns.While publicly accessible healthcare datahas many benefits such as assisting the public in self-health

5、 management,reducing costs,and promoting quality ofcare and scientific research,it also raises issues such as privacy breaches,data discrimination,and miscommunication of relevant information.Therefore,a governance system combining individuals,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the government should be built

6、by analyzing the value and risk of medical data,that is,the legislative concept with securityand interest balance as the core,and different subjects in open medical big data governance should be given corresponding responsibilities,and the multiple linkage of legislation,law enforcement and justice

7、should be used to provide a comprehensive path for the legal improvement of the joint governance of medical data.Key Words:medical data;data sharing;data governance;public health management*基金项目:本文系2022年西安市科技局软科学项目“双碳政策下秦创原平台产业生态体系绿色发展协同立法研究”(项目编号:2RKYJ0020)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李菊萍,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医学

8、、司法鉴定、公共卫生法治。36李菊萍“大健康”时代:从医疗数据开放到联合治理的法治完善路径数据”则是指在以获得有益信息的过程中收集和分析得出的医疗数据结果,具体包括用于医疗决策的大规模数据、用于研究和发现新的医学知识的数据,以及用于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数据等。为回应“大健康”时代的发展理念,国务院早在2016年6月就发布了 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其所提出的“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概念,即指以个体为中心、基于个人健康信息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综合分析、智能应用等技术,以及促进人类健康、预防疾病、改善医疗、降低医疗成本、推动医疗创新为目标的大数据。然而,当前对于医疗数据的应用

9、仍多集中于流行性疾病的信息披露和预防,对于医疗数据的综合价值挖掘仍相对有限,也没有厘清当前和未来医疗数据治理的主客体差别;且小数据时代的私权保护策略限制了医疗数据的合理应用,人民健康的管理水平也未能得到有效提升。在“大健康”时代,“互联网+健康医疗”将进一步延伸主题、拓展方式;医疗数据作为其命题下的核心构成,将对医疗行业发展和公共健康管理带来深刻变化,从而更好满足不同群体对健康多元化、多层次的诉求2。鉴于此,本文立足于医疗数据的开放价值与风险,剖析其治理主体的多元结构,提出构建面向公众的中国健康数据空间之设想。一、“大健康”时代医疗数据的价值衍变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明

10、确提出,应用健康医疗大数据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是“坚持开放融合、共建共享”,同时强调要充分释放数据红利。这些举措旨在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发展,进而对公共卫生管理和医疗行业带来积极影响。目前我国虽然未形成完善的健康医疗大数据体系,但医疗数据在防控疫情、救治患者、研发疫苗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其价值越来越被重视,并在新冠疫情的联防联治中得到了有效体现;而在疫情之后的大健康时代,医疗数据的价值将不仅局限于对疫情的监测、预测和干预,还可满足公众健康、医疗科研、公共卫生政策等全社会的需求,进而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医疗费用的控制和全民健康水平的提升。(一)大流行病暴发期间:医疗数据之于重大疫情治理的

11、价值在新冠疫情大流行病暴发期间,中共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提出了要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如大数据技术等支持疫情监测、病毒溯源、防控救治等。医学数据不仅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追踪疫情动态、管理公共秩序,还可以让公众及时了解疫情的发展状况,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积极参与科学防疫之战。具体来看,其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维度:1.辅助新冠病毒的诊治。依托于海量医疗数据的人工智能在本次疫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包括肺部医疗影像辅助分析、自动体温检测、云平台智能问诊、辅助疫苗研发以及病毒溯源等,这些基于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处理、图生成技术、人工智能算法等技术手段的应用,展现了人工智能技术在医疗行业中

12、的重要价值3,相关的医疗健康大数据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防疫效率,降低了感染风险和劳动力成本。2.高效调度医疗资源。疫情暴发后,由于病毒的迅速蔓延,造成口罩、防护用品等医疗用品的紧缺。通过医疗数据的收集,可以帮助政府部门掌握各个区域的医疗物资供求状况,并作出准确的生产和需求控制,利用智能化的供应链,保证物资在最短的时间内抵达疫区,满足医疗物资的供应。除此以外,通过跟踪发放的医疗用品的相关数据,政府可以及时跟踪医疗用品的执行情况,从而确保政策执行的有效性,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43.协调管理并作出预警。除了对患者的活动进行实时监测,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进行实时跟踪,医疗数据还可以利用回归分析、动态感染

13、、传播动力学等大数据建模方法,对高风险群体进行精准控制和防疫教育。另外,基于海量的医疗数据,可以对健康风险进行预测以达到准确的疫情防制效果,在疫情平稳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障生产生活秩序并提高经济效率。(二)大健康时代:走向开放的健康医疗大数据目前,与新冠疫情相关的开放医疗数据涵盖五个主题,包括感染病例的症状和数量、针对疫情而制定的政策、人口因此而产生的流动、社交媒体的反应以及与之相关的科学文献。5毫无疑问,这些开放的医疗数据在患者诊疗、社会治理、国家行政等多方面都发挥了重大作用。因此,在大健康时代,医疗数据如果仅在部分群体内部流通,将会产生数据来源单一、数据封闭、数据格式不统一、数据质量难以保

14、证等局限性。随着人们对健康和医疗信息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开放共享的意识逐渐普及,大量医疗数据的流通与开放成为广大群体的共同需求。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李菊萍“大健康”时代:从医疗数据开放到联合治理的法治完善路径37医学与法学2023年 第15卷 第4期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作 数据意见)发布,完善了数据产权界定、数据市场体系建设等制度和政策,如何有效利用数据已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趋势。2023年1月,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也强调了大数据在医保领域改革中的赋能作用,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对于医疗数据开放的政策导向。随着开放共享的进程进一步加深,医疗数据将逐渐从单

15、一的数据积累和存储发展为数量更加庞大且更加强调相关性、多样化、多维度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具体来看,开放医疗数据的价值主要包括:1.能激发公众自主健康管理的能力。开放医疗数据有利于激发公众的自主健康管理能力。一些互联网+医疗平台通过检索症状、按位置列出医疗提供商以及提供医生评级、医院等待时间和价格等信息,帮助普通患者分析可能的病因和治疗方法,找到具有特殊专业知识的医生,评估医疗保健系统的复杂性,最终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与此同时,公众可以通过开放的医疗数据了解医疗保健系统、医疗保健成本、疾病趋势和公共卫生计划等,从而更科学地完成自主健康管理。2.能降低研究成本并促进医学进步。在数字经济赋能的时代,开

16、放医疗数据资源将具有特殊的价值。医学研究人员可以通过审查现有记录和数据采集而不是进行实验来进行观察性研究6,使用大量开放数据来最大限度地降低研究费用,免去了为原始数据招募人类受试者的工作和成本,防止代价高昂的重复劳动。此外,在开放的医疗大数据冲击下,“公众科学家”这一群体将随之涌现。由于专注于自己所遭受的具体疾病领域,他们较之一般的科研人员甚至可能更为积极。拥有了数据工具的公众可以访问海量的原始数据,并以此进行研究从而作出相关的贡献。73.提高医疗质量及改善公共卫生政策。开放医疗数据是基于公众对于医疗福利的共同追求。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既有医疗数据进行重新分析,可以缩短从医学资料到医疗手段的过渡过

17、程,使医疗数据的价值得以全面地发挥和分享,大大提升全社会的医疗质量。另外,在公共卫生风险的影响下,公开、高效的医学数据流通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8促进公共卫生政策的改善,帮助政府确定如何更有效地分配资源和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开放数据可以帮助媒体发挥适当的舆论作用,通过其对医疗保健不平等和低效的关注,促进积极的政策变化。二、“大健康”时代伴随医疗数据开放的诸种弊端与风险尽管开放医疗数据对于全社会的医疗质量和公共卫生管理水平提升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相关的诸种弊端与风险也随之而来;尤其是在法律属性仍未厘清、相关立法仍还不完善而致相应的治理还难以跟上的当下,贸然推进医疗数据

18、开放并非明智之举。(一)会造成对个人与群体之隐私的泄露与威胁资本趋利化所导致的技术异化,是医疗数据开放所面临的伦理难题。一切能“反映”个人属性及其隐私的信息,例如生命体征、生活环境、饮食习惯等,都可以作为医疗数据资料,进而转化为商品,个人隐私在此过程中难以避免不被侵害。这是信息收集与数据利用之间最核心的矛盾。1.个人医疗数据会被过度收集与泄露。实际上,尚未完全开放的医疗大数据系统已经足以对个人医疗数据造成隐私泄露与威胁。在“新冠”疫情中,基于大数据的联防联控体系尽管有利于精准防控,但也导致了数据收集过度、隐私保护困难等问题。在联防联动下,医院、交通运输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各个部门既独

19、立又联通,一方面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搜集与突发事件有关的信息,着重分析重点区域和人员的相关数据,排除或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另一方面,各部门之间又会对所收集到的医疗数据进行流通和分享,以提高防控效率。在这种联防联控体系中,各个单位都是数据的控制者和使用者,在收集数据时很可能由于沟通的不畅导致对个人隐私收集之“度”的差异,有些部门可能会片面追求公共安全利益,过度收集并公开涉疫人员的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此外,每个部门都要面对大量的数据,而许多部门的参与者是临时加入,不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很容易基于对疫情的心理恐慌等而发生涉个人隐私的数据泄露,使得有关病患、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的信息在微博、微信、QQ、

20、小红书等高度发达的社交平台上被广为传播,从而引发网民的道德评价、谴责甚至网络暴力,严重影响医疗数据所涉个人的正常生活秩序。2.会使群体性医疗数据的隐私保护面临困境。大数据背景下的医疗数据发生了结构上的变化,使得原来相互独立的个体隐私权相互联系,并形成了群体层次的隐私形态。9保护群体隐私意味着保护其完整、不可还原的身份信息;而其一旦被泄露,往往会对群体认同产生不利影响。10在本次疫情中,就发生了因相关医疗数据的不38李菊萍“大健康”时代:从医疗数据开放到联合治理的法治完善路径适当披露所导致的群体隐私侵权问题。由于有关疫情的数据往往会牵涉到特定的群体,例如家庭、社区、工作群、特定的活动群等,因而某

21、一成员的涉疫数据被披露便极易造成其他成员的隐私暴露;尤其是在公开患者、密接者的行程信息时,往往会牵扯到某些特殊人群的隐私,比如他们的行动路线是在某些特殊场所,其医疗数据被公开的同时其私人生活亦会随之暴露。虽然在个人隐私权诉求中,不同的主体在权利要求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11,但群体性的隐私保护困境在医疗大数据的推进下是显而易见的。(二)数据开放后针对个体会有“筛选”区分与歧视大健康时代下的医疗数据可以作为一个信息宝库供相关方使用,以促进其自身的经济利益。12开放的医疗数据系统,实际上很可能引致公众与信息收集者之间更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为个人的数据利用能力显然低于坐拥强大计算和分析工具的企业和机构

22、。后者可能会根据已知特定的个人的健康状况而将之锁定,并对不同个体进行区别对待甚至歧视。1.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会作区分对待。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生产力和盈利能力,用人单位在筛选劳动者时往往希望避免生病或残疾的员工,因为他们往往会有旷工、表现不佳、保险费用过高,及客户由于与其互动感觉不佳而流失等问题。13用人单位可能有充分的经济理由来争取最健康的劳动力,但各国的劳动法规显然都是禁止各种歧视的,包括残疾和遗传信息等。14开放医疗数据的出现可能使用人单位能够以微妙和难以察觉的方式歧视被认为健康状况较差、风险较高的劳动者。例如,一些用人单位已经采用了智能徽章等先进技术,使其能够以前所未有的方式监控劳

23、动者行为并分析工作场所的互动。15例如,其可能会寻找机会使用可识别、可重复识别甚至不可识别的医疗数据来开发新的筛选工具和招聘政策。此外,开放医疗数据也可能为歧视提供其他机会。16用人单位可能会开展自己的公众医疗研究项目或聘请专家来开展这项工作,使用复杂的算法来挖掘医疗数据,以检测个人特征或行为与身体或精神健康状况不佳之间的关联,然后通过工作申请、面试以及证明人或背景调查,以确定劳动者是否具有相应的属性或行为。2.金融机构和营销人员针对客户会作区分对待。像用人单位一样,金融机构也收集个人信息。银行会定期维护数据库,其中包含以前透支或拒付支票的客户的数据。17如果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此类数据,银行

24、可以将健康医疗数据添加到数据库中,以提高其筛选贷款违约风险高的申请人的能力。如前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筛选”区别与歧视对待所述,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可识别的和容易重新识别的信息,并且可以通过挖掘数据库来辨别健康风险和各种属性或行为之间的关联。营销人员和广告商也对个人健康医疗数据感兴趣。他们对潜在客户的健康信息了解得越多,就越能定制其特定材料来吸引特定群体,例如针对糖尿病患者投放无糖产品的广告。营销人员也可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向一些客户提供促销和折扣,而不向其他客户提供,或者有选择地制定广告,以便只接触某些特定的消费者。他们可能会从健康记录中挖掘有关个人购买潜力的线索,并积极追逐最有可能或最富有的客户

25、,通过对公开医疗数据的访问进一步完善营销活动。(三)被错误解读的信息及其传播会引发连锁隐患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自媒体让人人都有机会发表公开言论甚至成为意见领袖,数据的开放无疑有利于公众获得更为广泛的信息来源,进而发表更加丰富的相关言论。但实际上,医疗数据具有高度专业性,业余的阅览者很可能由于缺乏专业指导而陷入解读误区;而错误的医疗数据传播更会导致大众的误解和恐慌,引发医疗纠纷和不良事件,进而影响公共卫生和医疗秩序。例如,某些偏方或药物可能会被夸大功效或散布虚假的治愈案例,导致患者误信并进行不必要的自我治疗,甚至可能造成严重的健康损害。近年来出现过一些关于“癌症疫苗”“癌症盐水治疗”等虚假医疗信

26、息在社交媒体和互联网上广泛传播的情形,造成了大众对于癌症治疗的错误理解,引起了社会不良反响。再如,在“新冠”疫情期间,有关口罩的一些错误信息被广泛传播,如口罩会限制呼吸、佩戴口罩会导致二氧化碳中毒等等。这些信息并没有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导致了部分民众不规范佩戴口罩,给防疫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更为危险的是,错误信息很可能被公众进行大范围传播,因为没有什么可以阻止公众在朋友圈、公众号、微博、抖音等各种形式的自媒体上发布他们的“医学研究成果”,使它们能够立即为全球观众所用。18一些学者将这种现象描述为从“中介”到“非中介”的转变。19传统上,同行评审期刊是医学研究39医学与法学2023年 第15卷

27、 第4期人员和读者之间的必要中介,是科学知识的守门人。现在,互联网引发了非中介化,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网络来引导读者获取信息,而不需要任何学术知识的中间人。由于对于一般公众来说,他们并不善于区分可靠或是可疑的信息来源,网站上发布的许多医疗数据报告看起来非常专业和可信。鉴此,我国亟需建立可靠的医疗数据开放治理体系,通过规范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使用的过程,可以有效地降低错误数据的传播风险,保障公众健康和医疗安全。三、“大健康”时代开放医疗数据之法治完善的路径:医疗数据联合治理医疗数据的开放是一把双刃剑,因此需要格外关注其风险的治理问题,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一方面,过于限制医疗数据的开放,则

28、无法发挥数据共享的价值,可能会阻碍公共健康福利的公益性损失;另一方面,纵容医疗数据的无限开放,则可能会导致隐私泄露、歧视和其他社会危害。20在“大健康”时代,“风险防控”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任务,公共健康管理也在走向常态化、法治化。因此,欲完善医疗数据的开放治理,必须平衡患者、普通公众、医疗机构、政府等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构建个人、医疗机构、政府的联合治理体系。(一)基本逻辑:以安全为核心的利益平衡数据挖掘使医疗数据分析从“已知的过去”向“未知的将来”扩展,同时也使公众过分依赖数据福利,极易陷入“数字陷阱”。因此,医疗数据治理的基本逻辑并不是单一的基于数据利用或压制侵权行为,而是在

29、社会整体利益关系平衡的基础上进行合意、合理、低成本的制度设计。1.以安全作为医疗数据治理的核心要素。健康医疗大数据技术的产生,是为了突破传统医学的时空和资源限制,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疾病进行分析,从而保障病人的生命安全。安全一直是医疗数据的核心内容,“安全”的涵义随着医疗数据规模的扩大和价值的大幅度提升也在扩展其甚至已,关系到整个医疗行业的公信力和可持续发展。从个人层面上讲,安全意味着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隐私权和财产权,法律应该限制对医疗数据的开发和使用限度,规定最大程度地“去识别”使用21;从群体层面上讲,安全代表着社会的信息稳定,因为一旦群体的医疗数据被滥用,不仅会对患者个人造成影

30、响,还有可能引发社会不安全因素,如医疗保险欺诈、虚假医疗广告等问题,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因此,未来医疗数据治理所寻求的最终“安全”是一个复合的概念,其涵涉及患者的生命健康、隐私和财产安全,以及整个社会的信息安全和公共安全。2.实现个人健康信息的充分保护。个人健康信息是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个人信息权益的控制范围内进行管理。该权利在主体方面具有对世性,在效力方面具有排他性,只有数据拥有者才有处分权。个体对自身的健康信息享有知情权、支配许可权、维护求偿权等。在个人健康信息保护方面,应注重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强化人文关怀。在开放医疗数据的背景下,更应该重视人的主体性,让科技变得人性化、更

31、有人情味,实现人与科技的和谐共生。例如在医疗服务中,医生要与病人充分交流信息收集的必要性、收集原因等,从诊疗过程这一基础环节汲取关键性意见促进信息收集的信任度的提升。3.促进医疗数据的互通与共享。在保护个人健康信息权的基础上,也要进一步强化医学数据的共享,使公众获得更多的医疗信息,从而达到数据的公平和利益的均衡。由于其公共属性和财产属性,医疗数据在大健康时代已经成为社会治理和医疗环境改善的一种重要手段。在进行医疗数据治理时,除了个体的健康信息权能,也要考虑到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和公共利益,不能因为保护个人信息权利而过分限制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开放,并在主体授权的基础之上实现数据的充分共享22,从而真

32、正实现个人权利保护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二)治理主体:个人、医疗机构与政府的复合结构在利益平衡的逻辑基础上,医疗数据若要真正成为一种高价值的战略资源,必须激发其在流通与开放过程中涉及的各个主体的治理活力。数据意见 提到“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并提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为医疗数据的流通机制提供了“产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法律保障。在取得医疗数据所有者的授权之后,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并面向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公众开放和盈利,这将成为一种多元主体参与的、合理合法的业务形态。当前,我国掌握医疗数据的主体主要为个人、医疗机构和政府及所属部门,这三类主体共同构成

33、“数据控制者”;经筛选之后传输到作为“数据处理和呈现者”的医疗数据开放平台,形成包括康复、诊疗、检测、患者基本数据、公共卫生服务和疾病研究数据等40李菊萍“大健康”时代:从医疗数据开放到联合治理的法治完善路径多种类型的数据集合;最后由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公众对这些处理后的数据进行使用,行使“数据使用者”的合法权利。其中,数据控制者亦是数据治理体系的责任承担主体,只有在个人、政府和医疗机构分别发挥最大效能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高质量的健康医疗数据空间。图 多主体参与的医疗数据开放治理体系1.个人:从知情同意到自主决定数据处理。原始的医疗数据本身是个人所私有的,它的流转必须经过原始数据主体的同意;

34、一旦获得许可,政府和医疗机构就会处理和利用医疗数据,并将其推向数据市场。传统立法主要通过知情同意规则对个人的信息权能进行保障,但在开放的医疗数据环境下,这类消极模式不利于发挥个人对于数据治理的积极效能。重构知情同意规则,将其延伸为“个人信息自决权”23,将会改善原始数据主体在医疗数据开放系统中的弱势地位。所谓“个人信息自决”,即指个人对于自己所产生的信息享有自主处理和利用的权利,既可以选择绝对保留,也可以基于利益平衡或效率追求而选择将其流通。个人作为原始医疗数据的主体,在不损害他人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放弃对自己信息的控制权,授权医疗机构、政府或商业实体收集自己的健康数据,承担数据共享和公开

35、带来的风险。因此,获得原始数据主体的知情同意不再是合法使用医疗数据的唯一途径。可以在事前签订让渡条款的基础上,保证此类用户拥有优先处理权;同时赋予个人以全流程的数据访问权,保障数据主体在数据分析和处理中的更正权、删除权等,规范其他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的行为。2.医疗机构:建立分级分类的医疗数据库。作为承担着诊断、治疗、监测、预警等重要任务的医疗数据体系核心,医疗机构可以不断获得患者的原始数据,将其收集起来形成医学数据库,然后通过云计算和数据建模等技术处理成新的数据衍生物。由于医疗数据的可篡改性和虚拟性,医疗机构应为原始数据的产生者提供技术支撑,确保其可以对自身的原始数据进行存取、更正和删除。在此

36、基础上,医疗机构通过对数据的遴选、编排创造出具有独创性的医疗数据库,以其集合形式发挥数据价值。为了保证医疗开放数据的质量,数据库应该以此为前提,通过对数据处理规则、使用规则和数据品质监控规则等方面进行分级处理来确保数据的品质。根据医疗开放数据的时间序列,将其分为历史数据、当前数据和未来数据三个类别,并创建数据分析技术模式,对这三种数据进行分析并进行改进,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及时性。我国目前仅通过 著作权法 保护医疗数据库的独创性编排方式或检索手段,而不是对数据库本身的内容进行保护。24相比之下,欧盟的 数据库指令 采取“双轨制保护”,除了基于传统数据库保护的方式外,还特别保护了数据库生

37、成者所投入的资金、时间和人力等成本25;这种保护方式类似于我国 著作权法 中保护著作的独创性权利,旨在对无形知识财产进行系统激励。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的相关规定,为医疗数据库及其流通提供足够的制度保障。3.政府:化解开放医疗数据的风险。在医疗数据流动的大环境中,个人的数据权益与医疗机构的数据使用权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但是,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任何公共健康管理机关或医疗机构都不得在未经法律程序允许的情况下恶意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以确保医疗数据流动过程中公民个人信息得到保护。为此,政府要加强对医疗数据的监测,切实发挥自己的公共服务功能。对于公共卫生数据,政府机构要加强对数据披露的原因、范围、时间和数据

38、来源等方面的监督,尽可能地减少不必要的信息披露。通过这种方式,医疗数据可以得到有序的开放,全社会的公共健康管理水平以此提高,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得以促进。除此之外,医疗机构也可以有目标地进行医疗数据的流通、分析、数据的合理利用,从而防止医疗数据的滥用。在“大健康”时代,政府间的横向分工合作和纵向层级结构将被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共同决策将弥补部门间的差距。由于参与医疗数据采集的部门和人员众多,必须一方面建立全流程的健康医疗数据监管体系,另一方面建立横向的跨部门协同数据治理体系,以保证健康医疗数据的安全使用;政府还应当完善外部监管体系,充分利用社会公众和41医学与法学2023年 第15卷 第4期专

39、业机构的监督能力,将一些透明度高的数据尽可能向社会公开,同时与具备医疗专业能力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合作,由其在医疗数据收集、处理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三)治理措施:立法、执法、司法多元联动在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开放和联合治理过程中,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多元联动是确保治理有效和合规的重要手段。通过立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数据开放和治理活动的执法监督,以及提供公正而及时的司法裁判,三者之间形成有机衔接的合作机制,协调各方利益、平衡权益关系,为医疗数据的联合治理提供全方位的法治保障。其具体措施包括:1.立法。其一,制定专门的医疗数据开放和联合治理法律法规,明确数据的收集、使用、共

40、享和保护规定,确保医疗数据在各个环节中得到适当的保护和控制,立法应包括数据隐私保护、数据安全措施、数据使用限制等内容,确保医疗数据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其二,设立数据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指导意见,监督和管理医疗数据的开放和联合治理,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促进数据的合理使用和创新发展。其三,建立数据许可制度,明确医疗数据的获取和使用权限,包括数据获取申请、审批程序、使用范围和时限等方面的规定,防止未经授权的数据获取和滥用。其四,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如仲裁、调解和诉讼程序等,处理医疗数据开放和联合治理中的纠纷和争议,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2.执法。其一,加强现有执法机构的能力建设,配备专业

41、的执法团队和技术人员,确保能够有效地监督和执法医疗数据开放和联合治理的相关活动。其二,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医疗机构和相关利益方遵守数据开放和联合治理的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隐私保护措施。其三,建立违法行为追责机制,明确违法行为的构成及其边界,对于数据滥用、非法访问和侵犯隐私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按照违法程度进行行政处罚。其四,加强公众对医疗数据相关法律的认知,提高公众对违法行为的敏感度和举报意识,鼓励公众主动揭露违法行为,为执法机构提供线索和证据,推动执法工作的开展。3.司法。其一,设立专门的法庭或指派专门的法官负责审理与医疗数据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可以确保相关案件得到公正和及时的审理

42、,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其二,加强医疗数据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制定,明确适用和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为实践中的争议提供司法指导,确保司法裁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其三,推动国际司法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司法合作机制,共同应对跨境医疗数据治理的挑战,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推动国际司法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和落实。四、结语数据的开放与共享正在成为医学界、科学界乃至全社会关注的时代命题。而在大健康时代,公共卫生治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息化挑战。从机构之间的独立传输,到疫情联防联控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再到面向公众的数据开放,医疗数据在过去、现在、未来都发挥着逐渐深入的治理价值。然而,数据安全、信任缺口

43、和隐私泄露等风险总是存在于医疗数据流通中,个人权益与社会福祉之间的取舍、信息保护和数据利用二者之间的矛盾,无一不影响着医参考文献1马长山.人工智慧与未来法治J.河北法学,2018,36(10):2.2李伟群,郭宇.健康医疗数据商业化运用法律问题研究J.齐鲁学刊,2021(4):96-103.3龙坤,程柏华,刘世旋.人工智能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应用与启示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20(12):16-24.4吴何奇.医疗大数据的价值、风险与法律规制基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治理的思考J.科技导报,2020,38(23):31-38.5李嘉兴,王雷,宋士杰,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驱动的医疗数据开放

44、治理模式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22,66(4):23-32.6Friedman CP,Wyatt J.Evaluation Methods in Biomedical InformaticsJ.Springer New York,2006.7 Naci H,Ioannidis J.Evaluation of Wellness Determinants and Interventions by Citizen ScientistsJ.Jama,2015,314(2):121-122.8张玉洁.公共卫生风险下的医疗数据流通及其治理变革J.河北法学,2020,38(6):51-60.9刘士国,熊

45、静文.健康医疗大数据中隐私利益的群体维度J.法学论坛,2019,34(3):125-135.10曾晨.群体隐私:超越“个人”的隐私保护J.人工智能资讯周报,2020(10).11粟丹.论健康医疗大数据中的隐私信息立法保护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6):63-73.42李菊萍“大健康”时代:从医疗数据开放到联合治理的法治完善路径疗数据的开放进程。“以安全为核心、利益平衡为目的”的基本治理逻辑应当被确立,而作为与医疗机构、政府并列的数据治理主体,公众在医疗数据治理中的意义与作用必须被重新审视。在大健康时代多元主体的联合治理背景下,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推进我国医疗数据的法治

46、化。12Crawford K,Schultz J.Big Data and Due Process:Toward a Framework to Redress Predictive Privacy HarmsJ.Social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2013,55(1):93-128.13Roberts J L.Healthism and the Law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J.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2012,99(2):571-635.14Hoffman S.The Im

47、portance of Immutability in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LawJ.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2011(52):2673-2676.15Steve Lohr.Unblinking Eyes Track Employees:Workplace Surveillance Sees Good and BadN.N.Y.TIMES,2014-6-21.16Schrage M.Big Datas Dangerous New Era of DiscriminationJ.Harvard Business Re

48、view Digital Articles,2014.17Jessica Silver-Greenberg&Michael Corkery.Bank Account Screening Tool is Scrutinized as ExcessiveN.N.Y.TIMES,2014-6-15.18Cline R,Haynes K M.Consumer health informationseeking on the Internet:the state of the art.J.Health Educ Res,2001(6):671-692.19Dan O.The Apomediated Wo

49、rld:Regulating ResearchWhen Social Media Has Changed ResearchJ.Journal of LawMedicine&Ethics,2013,41(2):470-483.20Hoffman S.Citizen Science:The Law and Ethics of Public Access to Medical Big DataJ.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2016.21苗泽一.大数据医疗的应用风险与法律规制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1(5):87-95+147.22王利明.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J.现代法学,2019,41(1):45-57.23陆青.个人信息保护中“同意”规则的规范构造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72(5):119-129.24刘新宇.大数据时代数据权属分析及其体系构建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6(6):13-25.25刘赪娜.欧盟数据库指令 研究及对我国图书馆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影响J.新世纪图书馆,2011(11):89-91+45.(本文编辑:刘楠)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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