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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专题报告:【极客看科创】锁两年!最新79家已受理企业预计需券商跟投30.23亿元-20190416-广证恒生-1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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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研究报告 证券研究报告【极客看科创】锁两年!最新 79 家已受理企业预计需券商跟投 30.23 亿元【极客看科创】锁两年!最新 79 家已受理企业预计需券商跟投 30.23 亿元 2019 年 4 月 16 日 赵巧敏赵巧敏(分析师)(分析师)李嘉文(研究助理)李嘉文(研究助理)电话:020-88836110 邮箱: 执业编号:A1310514080001 A1310118080007【事件】【事件】2019 年 4 月 16 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明确了券商跟投、战略投资者引入、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为以及发行定价配售程序等安排。【点评】

2、【点评】跟投细则落地,券商跟投比例为跟投细则落地,券商跟投比例为 2%-5%,锁定两年略超预期,锁定两年略超预期 业务指引规定,保荐机构需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采用自有资金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锁定期为两年,略超市场预期。跟投比例在 2%至 5%之间,具体为:(1)发行规模50 亿元的,跟投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79 家已受理企业预计需家已受理企业预计需 30.23 亿资金,跟投制度或将约束科创板发行节奏,券商选择企业将更为“挑剔”亿资金,跟投制度或将约束科创板发行节奏,券商选择企业将更为“挑剔”截至 4 月

3、16 日,上交所科创板已受理 79 家企业。79 家企业中,预计募资金额小于 10 亿元的企业共有 54 家,大于 10 亿元且小于 20 亿元的企业共 19 家,大于 20亿元且小于 50 亿元的企业共 4 家,大于 50 亿元的企业仅 2 家。整体来看,79 家已受理企业背后保荐券商需要跟投的资金总额达 30.23 亿元。与 A 股相比,科创板 IPO 业务对券商的资金占用大幅增加。当前保荐企业数量排名前三的中信建投、中信证券以及中金公司预计需分别需跟投资金 5.02 亿元、3.62亿元以及 4.81 亿元。跟投比例高且锁定期为两年的制度一方面对券商的资金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券商的头部化

4、趋势将进一步强化;二是强制跟投后,保荐机构对发行试点的选择重要性凸显,市场环境的不同将直接影响发行价,进而影响保荐费及投资收益。三是在资金约束下,券商对企业的选择标准或将更为严格,一定程度上制约科创板的发行节奏并间接提升企业质量。投行资金约束将越发明显,话语权较强的拟科创板投行资金约束将越发明显,话语权较强的拟科创板 IPO 企业可综合保荐业务能力以及资本金充裕度两个维度进行筛选保荐人企业可综合保荐业务能力以及资本金充裕度两个维度进行筛选保荐人 券商跟投制度实质上提高了科创板的准入门槛。在资金约束越发明显的背景下,券商将优先选择企业承揽/承做质地良好的企业。对于质地良好、估值及业绩规模远优于科

5、创板上市条件的企业而言,应当综合保荐机构保荐业务水平以及资本金充裕程度两个维度选择保荐人,以提高申报成功率及对发行时间的主动权。对于目前刚好“合格”的拟科创板 IPO 企业而言,“抢”报 IPO 或未能得到头部券商的承做,亦不好掌握发行时间的主动权,科创板资本规划宜计为长远。风险提示:经济下行风险,企业经营波动风险,政策不达预期风险风险提示:经济下行风险,企业经营波动风险,政策不达预期风险 相关报告 相关报告 1.【极客看科创(四)】发行定价市场化,合理估值是核心 2.【极客看科创(三)】科创板亮相!VIE、AB 股、三类股东等多项细则超预期 4.【极客看科创(二)】科创板投融策:市场化时代的

6、机会和挑战 5.【极客看科创(一)】从美、港经验看注册制,企业上市由谁审?审什么 6.广证恒生点评上交所一天内两度发声科创板:科创板雏形呼之欲出,“硬科技”项目退出周期将被缩短 7.科创板服务科技创新,企业与投资机构多赢点评上交所设立科创板 广证恒生广证恒生 做中国新三板研究极客做中国新三板研究极客 2 0 3 8 1 3 1 8/3 6 1 3 9/2 0 1 9 0 4 1 7 1 0:5 9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 证券研究报告 第 2 页 共 11 页 科创板科创板专题报告专题报告 附表附表 图表图表 1 各券商预计跟投资金各券商预计跟投资金 数据来源:WIND,广证恒生 附录附录

7、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活动,促进各参与主体归位尽责,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所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的战略投资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超额配售选择权以及发行程序与信息披露等事

8、宜,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规则的规定。第三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保荐机构、承销商、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本所业务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谋取不当利益。第四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及时、公平披露发行承销信息披露文件,保证所披露信0100002000030000400

9、005000060000中信建投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华泰证券招商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海通证券民生证券东吴证券长江证券东兴证券安信证券广发证券中天国富华泰联合南京证券兴业证券国金证券东方花旗天风证券德邦证券光大证券中泰证券华菁证券国泰君安国元证券申万宏源中德证券东莞证券民族证券预计跟投资金(万元)2 0 3 8 1 3 1 8/3 6 1 3 9/2 0 1 9 0 4 1 7 1 0:5 9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 证券研究报告 第 3 页 共 11 页 科创板科创板专题报告专题报告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

10、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五条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指引的规定,对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活动及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监管。第二章 战略投资者 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4 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30 名;1 亿股以上且不足 4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20 名;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作为 1 名战略投资者参与发行。同一基金管理人仅能以其管理的 1 只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家数和比例,保障股票上市后必要的流动性。第七条 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实施办法、本指引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第八条 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

12、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第九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

13、者;(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第十条 主承销商应当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要求发行人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14、见书。主承销商应当公开披露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第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是否采用战略配售方式、战略2 0 3 8 1 3 1 8/3 6 1 3 9/2 0 1 9 0 4 1 7 1 0:5 9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 证券研究报告 第 4 页 共 11 页 科创板科创板专题报告专题报告 配售股票数量上限、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等,并向本所报备战略配售方案,包括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金额或者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

15、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名称、设立时间、募集资金规模、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体以及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前款规定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获配的股份不计入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第十三条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第十四条 T-3 日(T 日为网上网下申购日)

16、前,战略投资者应当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第三章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第十五条 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保荐机构通过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履行前款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指引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和监管要求。第十六条 采用联合保荐方式的,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分别实施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并披露具体安排。第十七条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使用的资金应当为自有资金,中国证监会另有

17、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事先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一)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二)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三)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四)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第十九条 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

18、司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未按照本指引及其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发行人应当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进行披露。中止发行后,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可重新启动发行。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向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配售的股票总量、认购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信息。第二十二条 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其自

19、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2 0 3 8 1 3 1 8/3 6 1 3 9/2 0 1 9 0 4 1 7 1 0:5 9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 证券研究报告 第 5 页 共 11 页 科创板科创板专题报告专题报告 前款规定的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得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保荐机构不得向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收取除按照行业规范履行保荐承销职责相关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第二十四条 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

20、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不得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第四章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第二十五条 承销商向通过战略配售、网下配售获配股票的投资者收取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费率应当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合理确定,并在初步询价公告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承销商确定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费率明显不合理的,本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通报情况,并要求其予以调整。第二十六条 主承销商上传的各配售对象网下应缴款情况应当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佣金费率、经纪佣金金额、应缴款总额、证券账户、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数据。第二十七条 网下投资者在缴纳新股认购资金时,应

21、当全额缴纳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一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第二十八条 对未在 T+2 日 16:00 前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网下配售对象,主承销商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结果向下取整确定新股认购数量。向下取整计算的新股认购数量少于中签获配数量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第二十九条 主承销商上传的最终确定配售结果数据应当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实缴经纪佣金金额、应缴款总额、退款金额、证券账户、获配股份限售期限、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第三十条 战略投资者支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后,主承销商应当向本所提交佣金收取情况

22、的书面凭证。第三十一条 发行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承销商收取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情况,包括承销商名称、实收佣金金额等。第三十二条 承销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通过战略配售、网下配售获配股票的投资者返还收取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第五章 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三十三条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发行人应授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股票并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权利。通过联合主承销商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授予其中 1 家主承销商前述权利。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中,应当明确发行人对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授权,以及获授权的主承销商的相应责任。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

23、当勤勉尽责,建立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及相关防火墙制度,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第三十四条 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买入股票的专门账户(以下简称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并向本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有效签字样本。所涉及的开户、清算、交收等事项,应当按照本所和中国结算相关规则办理。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存入其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独立账户。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不得使用该账户资金外的其他资金或者通过他人账户交易发行人股票。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

24、商应当审慎评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可行性、预期目标等,并在首次预2 0 3 8 1 3 1 8/3 6 1 3 9/2 0 1 9 0 4 1 7 1 0:5 9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 证券研究报告 第 6 页 共 11 页 科创板科创板专题报告专题报告 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是否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以及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5%。第三十六条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标、操作策略、可能发生的情形以及预期达到的效果等;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

25、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第三十七条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可以在征集投资者认购意向时,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明确投资者预先付款并同意向其延期交付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将延期交付股票的协议报本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备案。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发行价格的,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在连续竞价时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规定的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购买发行人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

26、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的,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发行价格增发股票。主承销商按照前款规定,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主承销商按照第一款规定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股票不得卖出。第三十九条 获授权的主承销商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股票和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一并存入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5 个工作日内,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前述情况,向本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并将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上所有

27、股份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资者交付。第四十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应付给发行人的资金(如有)支付给发行人,应付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发行人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发行价(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买入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新股的承销费用。第四十一条 获授权的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的,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5 个工作日内,将除购回股票使用的资金及划转给发行人增发股票

28、部分的资金(如有)外的剩余资金,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纳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第四十二条 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2 个工作日内,发行人与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披露以下情况:(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日期;(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所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是否实现预期达到的效果;(三)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数量;如未行使或部分行使,应当说明买入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及所支付的总金额、平均价格、最高与最低

29、价格;(四)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第四十三条 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保留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买入股票的完整记录,保存时间不2 0 3 8 1 3 1 8/3 6 1 3 9/2 0 1 9 0 4 1 7 1 0:5 9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 证券研究报告 第 7 页 共 11 页 科创板科创板专题报告专题报告 得少于 10 年。所保存的记录应当及时更新以下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的有关信息:(一)每次申报买入股票的时间、价格与数量;(二)每次申报买入股票的价格确定情况;(三)买入股票的每笔成交信息,包括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第四十四条 在全部发行

30、工作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以及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买入股票的完整记录报本所备案。第四十五条 本所对获授权的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申报买入股票的过程进行监控,并对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股票交易、信息披露实施自律监管。涉嫌违法违规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本所可以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第六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应当包括发行方案、初步询价公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战略配售方案(如有)、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如有)等内容。第四十七条 本所在收到发行与承销方案后 5 个工作日内表示

31、无异议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不符合本指引规定,或者所披露事项不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予以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 5 个工作日内。第四十八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本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在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网下投资者范围内设置其他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充分重视公募产品(尤其是为满足不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投资需求而设立的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的长期投资理念,合理设置其参与网下询

32、价的具体条件,引导其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第四十九条 初步询价时,同一网下投资者填报的拟申购价格中,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第五十条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前述报价最高部分剔除下限。第五十一条 网下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剔除最高报价部分

33、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二)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三)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四)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的中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第五十二条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根据本指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各项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并重点参照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产品、

34、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剩余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发2 0 3 8 1 3 1 8/3 6 1 3 9/2 0 1 9 0 4 1 7 1 0:5 9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 证券研究报告 第 8 页 共 11 页 科创板科创板专题报告专题报告 行价格区间中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的,区间上限与下限的差额不得超过区间下限的 20%。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前述报价区间差额比例。第五十三条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中值)不在主承销商出具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35、所明确的估值区间范围内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向本所说明理由及各类网下投资者报价与上述估值区间的差异情况。本所将上述情况通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十四条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中值)超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超出比例不高于 10%的,应当在申购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超出比例超过 10%且不高于 20%的,应当在申购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发布 2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超出比例超过 20%的,应当在申购前至少 15 个工作日发布 3 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第五十五条 股票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和

36、主承销商应当在 T-2 日 15:30 前向本所提交发行公告或者中止发行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否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第五十六条 网下投资者在初步询价时为其配售对象账户填报的拟申购价格,属于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发行价格申购,或者在发行价格区间内进行累计投标询价报价和申购。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应当根据网下投资者为其配售对象账户填写的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审慎合理确定超额配售认购倍数及发行价格。第五十八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

37、应当在 T 日 21:00 前向本所提交发行价格及网上中签率公告。未按上述规定提交的,应当中止发行。中止发行后,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可重新启动发行。第五十九条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除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可以根据配售对象的机构类别、产品属性、承诺持有期限等合理设置具体类别,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并优先向为满足不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投资需求而设立的公募产品配售。发行人向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外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应当保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的配售比例不低于其他投资者。第六十条 发行人上市前,发行人股东可以将用于存放

38、首发前股票的证券账户指定交易至为发行人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前款规定的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发行人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交易委托进行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 股票上市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验资报告、专项法律意见书、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向本所报备。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指引第五条规定的主体出现以下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实施办法规定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一)在采用战略配售、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收取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超额配售选择权安排等过程中,违反本指引规定,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未按规

39、定及时编制并披露发行承销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所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主承销商未按规定计算、收取新股申购经纪佣金,或者向本所提交的新股申购经纪佣金信息不真实、2 0 3 8 1 3 1 8/3 6 1 3 9/2 0 1 9 0 4 1 7 1 0:5 9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 证券研究报告 第 9 页 共 11 页 科创板科创板专题报告专题报告 不准确、不完整;(四)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违反其作出的限售期、股份减持以及其他相关承诺;(五)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违反规定向发行人、投资者不当收取费用;(六)主承销商在行使超额配

40、售选择权过程中,违反本指引和本所有关规则的规定进行申报;(七)发行人股东将用于存放首发前股票的证券账户指定交易至为发行人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或者其他证券公司未按规定对发行人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八)违反本指引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三条 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可以对科创板股票发行和承销事宜提供咨询。第六十四条 科创板存托凭证的发行和承销事宜,比照适用本指引。第六十五条 本指引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六十六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六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0 3 8 1 3 1 8/3 6 1

41、 3 9/2 0 1 9 0 4 1 7 1 0:5 9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 证券研究报告 第 10 页 共 11 页 新三板团队介绍:新三板团队介绍:在财富管理和创新创业的两大时代背景下,广证恒生新三板构建“研究极客+BANKER”双重属性的投研团队,以研究力为基础,为企业量身打造资本运营计划,对接资本市场,提供跨行业、跨地域、上下游延伸等一系列的金融全产业链研究服务,发挥桥梁和杠杆作用,为中小微、成长企业及金融机构提供闭环式持续金融服务。团队成员:团队成员:袁季袁季(广证恒生总经理兼首席研究官广证恒生总经理兼首席研究官):):长期从事证券研究,曾获“世界金融实验室年度大奖最具声望的

42、100 位证券分析师”称号、2015 及 2016 年度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中国证券业协会课题研究奖项一等奖和广州市金融业重要研究成果奖,携研究团队获得 2013 年中国证券报“金牛分析师”六项大奖。2014 年组建业内首个新三板研究团队,创建知名研究品牌“新三板研究极客”。赵巧敏(新三板研究总监、副首席分析师):赵巧敏(新三板研究总监、副首席分析师):英国南安普顿大学国际金融市场硕士,8 年证券研究经验。具有跨行业及海外研究复合背景,曾获 08 及 09 年证券业协会课题二等奖。具有多年 A 股及新三板研究经验,熟悉一二级资本市场运作,专注机器人、无人机等领域研究,担任广州市开发区服务机器

43、人政策咨询顾问。温朝会(新三板副团队长):温朝会(新三板副团队长):南京大学硕士,理工科和经管类复合专业背景,七年运营商工作经验,四年市场分析经验,擅长通信、互联网、信息化等相关方面研究。黄莞(新三板副团队长):黄莞(新三板副团队长):英国杜伦大学金融硕士,具有跨行业及海外研究复合背景,负责教育领域研究,擅长数据挖掘和案例分析。司伟(新三板高端装备行业负责人):司伟(新三板高端装备行业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硕士,理工与经管复合专业背景,多年公募基金从业经验,在新三板和 A 股制造业研究上有丰富积累,对企业经营管理有深刻理解。魏也娜(新三板魏也娜(新三板 TMT 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

44、:金融硕士,中山大学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学士,3 年软件行业从业经验,擅长云计算、信息安全等领域的研究。刘锐(新三板医药行业研究员):刘锐(新三板医药行业研究员):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有机化学硕士,具有丰富的国内医疗器械龙头企业产品开发与管理经验,对医疗器械行业的现状与发展方向有深刻的认识,重点关注新三板医疗器械、医药的流通及服务行业。胡家嘉(新三板医药行业研究员):胡家嘉(新三板医药行业研究员):香港中文大学生物医学工程硕士,华中科技大学生物信息技术学士,拥有海外知名实业工作经历,对产业发展有独到理解。重点研究中药、生物药、化药等细分领域。田鹏(新三板教育行业研究员田鹏(新三板教育行业研究员):)

45、:新加坡国立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曾于国家级重点经济期刊发表多篇论文,具备海外投资机构及国内券商新财富团队丰富研究经历,目前重点关注教育领域。于栋(新三板高端装备行业研究员)于栋(新三板高端装备行业研究员):华南理工大学物理学硕士,厦门大学材料学学士,具有丰富的 一二级研究经验,重点关注电力设备及新能源、新材料方向。史玲林(新三板大消费行业研究员):史玲林(新三板大消费行业研究员):暨南大学资产评估硕士、经济学学士,重点关注素质教育、早幼教、母婴、玩具等消费领域。李嘉文李嘉文(新三板主题策略研究员新三板主题策略研究员):暨南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金融学与软件工程复合背景,目前重点关注新三板投资策略

46、,企业资本规划两大方向。联系我们:联系我们:邮箱: 电话:020-88832292 2 0 3 8 1 3 1 8/3 6 1 3 9/2 0 1 9 0 4 1 7 1 0:5 9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重要声明 证券研究报告 第 11 页 共 11 页 科创板科创板专题报告专题报告 广证恒生:广证恒生: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4 楼 电话:020-88836132,020-88836133 邮编:510623 股票评级标准:股票评级标准:强烈推荐:6 个月内相对强于市场表现 15%以上;谨慎推荐:6 个月内相对强于市场表现 5%15%;中性:6 个月内相对市场表现在-

47、5%5%之间波动;回避:6 个月内相对弱于市场表现 5%以上。分析师承诺:分析师承诺:本报告作者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以勤勉的职业态度,独立、客观地出具本报告。本报告清晰、准确地反映了作者的研究观点。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公司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不存在利害关系。重要声明及风险提示:重要声明及风险提示:我公司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本报告仅供广州广证恒生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的客户使用。本报告中的信息均来源于已公开的资料,我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不保证该信息未经任何更新,也不保证我公司做出的任何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更。在任何情况下,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达的

48、意见并不构成所述证券买卖的出价或询价。在任何情况下,我公司不就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对任何投资做出任何形式的担保。我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与控股股东(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之间建立合理必要的信息隔离墙制度,有效隔离内幕信息和敏感信息。在此前提下,投资者阅读本报告时,我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可能已经持有报告中提到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或期权并进行证券或期权交易,或者可能正在为这些公司提供或者争取提供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或者金融产品等相关服务。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情况下,我公司的员工可能担任本报告所提到的公司的董事。我公司的关联机构或个人可能在本报告公开前已经通过其他渠道独立使用或了解其中的信息。本报告版权归广州广证恒生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所有。未获得广州广证恒生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事先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对本报告进行任何形式的发布、复制。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广州广证恒生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删节和修改。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2 0 3 8 1 3 1 8/3 6 1 3 9/2 0 1 9 0 4 1 7 1 0:5 9扫码关注:金融干货精选获取更多干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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