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二审准许或不准撤回上诉用)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二审准许或不准撤回上诉用) ()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 用的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 又以(简要写明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 (写明准许撤回上诉或者不准撤回上诉的理由)。现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回上诉的,写: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第二、不准撤回上诉的,写: “不准上诉人撤回上诉,本案继续审理。”) (准许撤回上诉的,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准撤回上诉的,此项不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准撤回上诉的,此项不写)。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