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驳回自诉用)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驳回自诉用) ()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自诉人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简写驳回自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控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