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减刑、假释用)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减刑、假释用) ()刑执字第号 罪犯(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籍贯和服刑处所)。 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犯罪,判处(写明主刑的刑种、刑期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及其刑期)等。(此处写明上诉、抗诉后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未经二审的写“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此处续写执行中的刑种、刑期变更情况。没有就不写)。 执行机关(写明机关名称)于年月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或有特殊情节),提出减刑(或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写明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悔改、立功表现或其他特殊情节,以及减刑或假释的理由)。依据(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罪犯姓名和对其减刑的具体内容或宣告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