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的销毁 第一条 对于多余、重复、过时和无保存价值的文件,两相要室应定期清理造册,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销毁手续。 第二条 经审核同意销毁的文件,应派专车分别由两办机要秘书和正副主任护送到上级机关指定的纸厂监视销毁。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