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二审发回重审用)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简写判处结果)。被告人不服,以(简写上诉的主要理由)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开庭审理的,还应写明庭审形式和到庭参加诉讼的人员)。 本院认为,(简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新重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