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谁有权认定工伤?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有专门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一般按照属地原则管理:1)企业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2)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注册地与生产 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3)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生产经营地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4)企业所在统筹地区为省级统筹的,由企 业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的具体事务。参考法规:1.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2.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第5条;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例:张某是四川省某市电力公司职
2、工,该市已实现社会保险的市级统筹。2008年10月8日,张某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驾驶同事王某的摩托车在上班途中与一辆拖拉机相撞,造成张某右股骨骨折。该市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拖拉机司机违规调头,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在2008年12月28日向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处接到申请书后,调查了有关证人,提取了相关证据,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认定张某为工伤的决定书。张某所在的市电力公司不服,申请复议,没有得到支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非工伤认定的决定书,法院根据当时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
3、规定,判决撤销了原工伤认定决定书,判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合法的工伤认定决定。解: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l 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工伤认定的法定机构;l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合法的工伤认定决定,法院有权撤销,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但没有取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判决认定。本案由于发生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前,适用当时的法律条文。根据修改前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符合治理管理处罚法第64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属于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但法院认为自身无权直接判决认定张某不属于工伤,新的工
4、伤认定仍然须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操作提示:1)工伤认定按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划分,不过实现省级统筹的,由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2)在实践中,即便是已实现了市级统筹的地区,也有不少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和决定工伤认定的,审判中也没有判例直接否决此类认定,但这种工伤认定决定是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3)对于法院是否可以直接作工伤认定的判决,目前有学理争议,实务中也存在不同的判例。4)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在本条内容上有两项改动:l 取消了违反治安管理的排除条件;l 增加了吸毒的排除条件。因此,新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因为无证驾驶、一般违反交通规则等行为造成伤害的,只要在交通事故认定中不负主要责任,都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