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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90企业不认为是工伤怎么办.doc

上传人:a****2 文档编号:3100750 上传时间:2024-01-19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47.1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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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问:企业不认为是工伤,怎么办?答:企业不认为是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在社会保险部门受理后进行工伤认定的核实和调查过程中,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企业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参考法规:1.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2.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3.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例:2006年3月,程某与某医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药品销售员,负责公司在本市某片区的药品销售工作。2006年8月23日,程某完成当天的销售,收回数千元销售款后,乘供货厂方的车辆

2、回家,途中与另一车相撞,程某因此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医药公司认为程某并没有在工作中受伤,因此不属于工伤。2007年9月16日,程某向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11月29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程某为工伤。医药公司不服,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医药公司仍然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医药公司认为程某不属于工伤,应该依法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程某发生交通事故与工作无关,但医药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而程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方正在其下班的行车范围内,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医药公司诉讼请求。解:

3、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l 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l 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程某作为医药公司片区销售员,在完成当天销售工作后,携带销售款返回,属于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地方也在合理的行车路线范围之内,因此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操作提示:1)法律规定在劳资双方关于工伤认定的争议中,企业承担排除一切因工可能性的反证责任,这种举证倒置的设计加重了企业的举证负担。因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积极收集、整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并分析相关证据被第三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等)接受的可能性。2)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岗位行为与责任规范制度,车间或具体操作空间的操作规程,将相关内容写进经过合法程序通过和公示的员工手册或具体的规章制度中;在组织的各类外出活动时,也规定具体的行为指示规范。可以很好地教育职工,提高职工素质,减少工伤及职工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而在职工发生违反相关规范与指示的私人行为造成人身伤害,企业主张不构成工伤时,这些合法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书面文件就是有力的证据。3)对于根据法律规定,明显构成工伤的,企业应积极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以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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