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民营医院薪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_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中高层行政管理人员利益,形成稳定的医疗管理团队,保证医院的长远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中高层行政管理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经理、各部门主任(科长)、助理以及其他经理(或正、副院长)认定可享受年薪制的员工。第三条:医院中层以上(含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第四条:医院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第五条: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基本年薪;2、绩效年薪;3、奖励年薪;4、法定福利和保险;5、特别福利保险计划;第二章:薪酬管理办法第一条:基本年薪(下限年薪):1、以上
2、年度实际年薪总额(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60-70%作为本年度基本年薪,按月核发;2、基本年薪的初始核定以个人学历、职称、工作能力、劳动力市场价格、医院人力资源政策为基础;3、新聘(或新晋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按照医院现行标准进行核定;4、特殊情况由人事经理(或院长)批准后可以随时进行调整。第二条:绩效年薪:1、在年度结束后,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在次年春节前一次性核发;2、任现职不满一年者按实际任职时间进行核定。第三条:奖励年薪(年终奖金):在年度结束后,根据医院业绩和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标准为:1、院长(第一层主管人),为年薪总额的60%70%;2、副院长(第二层主管人),为年薪
3、总额的50%60%;3、部门主任(科长、经理)及其他第三层主管人,为年薪总额的40%50%;4、助理及其他第四层主管人,为年薪总额的30%40%;第四条:年薪制人员的奖励年薪,一律延期半年发放,凡发生以下情况者,均考虑停发、缓发或减发:1、违反医院政策、规定严重者;2、辞职或辞退者;3、以往工作中未发现问题,但对当前医院业绩带来不利影响者;4、其他院长、副院长或部门主管认为有必要停发、缓发或减发的情况;5、部门主任(科长、经理)及其他第三层主管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院长,其他助理及其他第四层主管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人力资源主管经理。第五条:享受年薪制的人员,不享有加班工资。第三章:福利保
4、险第一条:年薪制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保险,其享受内容和享受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条:年薪制人员可享受特别福利保险,但医院若发生经济效益滑坡或其他重大事件,经董事会研究批准后,可停止支付。第三条:终生健康险:1、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核定,每任职满十二月,发放一年的终生健康险;2、享受条件:任满一年,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者;3、院长(第一层主管)为*万保额;4、副院长(第二层主管人),为*万保额;5、部门主任(科长、经理)及其他第三层主管人,为*万保额;6、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主管人,为*万保额;第四条:国内外进修:1、院长(第一层主管人)、副院长(第二层主管人)任满一届,考核结果良
5、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不定期进修;2、部门主任(科长、经理)及其他第三层主管人任满一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短期进修;任满两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不定期进修;院长或人力资源经理认为必要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3、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主管人任满两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短期进修;院长或人力资源经理认为必要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4、以上条件均为必要条件,是否执行根据医院具体情况进行安排。第五条:其他特别福利与保险计划,根据医院效益和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第六条:特殊福利计划的执行,以国家相关财税制度为依据列支。第七条:因医院重组、并购等非个人因素造成职位丧失或职位下降者,根据任职年限按比例提前执行上述计划。第八条:对于医院目前中高层现职中,经考核不具备任职资格,但对医院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者,如服从医院统一安排,离开现任职务,可以在本制度执行的同时,提前执行特别福利计划,同时,授予“医院重大贡献奖”。具体标准将根据现职进行核定。第四章:附则第一条:本规定未尽事项,另行规定或参见其他规定的相应条款。第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第三条:本规定自董事会核准、股东大会通过后颁布执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