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_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取得营业执照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_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简称:_公司英文名称: _第四条 公司住所:_。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之间、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2、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 在公司中设立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 党组织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 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 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和群众组织等方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党组织支持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营层依法行使职权。 对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党组织事先研究, 董事会、 总经理办公会按法定程序决策。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九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
3、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总经理、 副总经理、风控总监、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 经营宗旨 :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稳中求进、 合规操作、 经营创新、 严控风险” 的原则开展省内不良资产处臵, 努力成为一家专业、
4、规范经营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服务支持山东金融和实体经济发展, 为社会承担更大责任, 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实现科学发展。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 收购、 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 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 投资和处臵;(二) 债权转股权, 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 投资和处臵;(三) 对外投资;(四) 买卖有价证券;(五) 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债券;(六) 同业往来及向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七) 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八) 资产及项目 评估;(九) 破产管理、 金融机构托管与清算;(十) 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
5、四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_亿股, 均为普通股, 分为 A 类股、B 类股、C 类股三类, 每股面值均为 1 元(人民币,下同) 。第十五条 公司 股票采用 记名 方式,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并加盖公司印章。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持股比例如下:序号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亿股)占比1%2%3 %4%合计100 %各发起人均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_年 _月_日前。第十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_亿元。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序Cl亏股东名称持股类型持股数量(亿股)持股比例1C31.2030.86 %2A10.009.89 %3C10.009.89 %4C5.004.95
6、 %5B5.004.95 %6C4.003.96 %7C4.003.96 %8C3.203.17 %9C3.203.17 %1011C C3.203.003.17 %2.97 %第二节 股份转让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 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份额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姓名 或名 称应记载于股东名 册, 登记以下事项:(
7、一)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 股东所持股份数;(三) 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终止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三)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 依照法律、 法规、 规范性
8、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查阅和复制本章程、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八)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九) 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前款第(六) 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事先向公司提出书面通知, 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应履行如下义务
9、:(一) 遵守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出资;(三) 除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四)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四条 股东需以公司 股份为自 己或他人担保的, 应当事前告知董事会, 并应在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二十五条 A 类股股份转换为 C 类股股份时,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 A类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六条 B 类股股份转换为 C 类股股份时, 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
10、 还须经出席会议的 B 类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资产管理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关于公司战略发展、 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风险管理、 年度内部审计结果等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监督检查报告;(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做出决议;(九) 对公司合并、
11、分立、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十) 修订公司章程;(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处臵业务;(十二)审议批准超过 1 亿元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购臵与处臵事项;(十三)审议批准单笔或与同一主体及其关联方累计交易额超过6亿元的其他对外投资业务;(十四) 审议批准单笔 200 万元以上的对外赠与事项;(十五) 审议批准单笔 1000 万元以上的资产核销事项;(十六) 决定 A 类股股份转换为 C 类股股份;(十七) 决定 B 类股股份转换为 C 类股股份;(十八)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九) 决定公司聘用、 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审计的会
12、计师事务所;(二十) 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A类股股东放弃对除上述职权中第(九) 项、 第(十) 项中涉及修改A 类股有关事项、 第(十六) 项外的其他职权的表决权。 B 类股股东放弃对除上述职权中第(九) 项、 第(十) 项中涉及修改 B 类股有关事项、 第(十七) 项外的其他职权的表决权。第二十八条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6亿元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13、。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并且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召开。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 应当及时向各股东报告, 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规定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书 面请求时;(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 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所述的持股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
14、的持股数为准。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与通知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90 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 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 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 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提出 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 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 可以按照本章程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 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