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落实纪律处分条例 争做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历了两次重要的修订,第一次是2015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次修订是2018年8月,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前言,目录 Content,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的 意 义及要求,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的 意 义及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党的纪律建设进入科学化、规范化新阶段的重要里程碑。条例所规定的实施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纪律处分的种类、纪律处分的运用规则和对各种违纪行为定性量纪的规
2、定等内容,是对党7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纪建设 工 作的实践经验和历史教训的科学总结,对于防止和避免“以言代法”、“以言代纪”现象的发生,力戒党纪处分的随 意 性,维护党纪处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统一性,具有重要的 意 义。,通知指出,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中央决定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通知指出,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的 意 义及要求,通知强调,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3、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通知强调,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的 意 义及要求,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 意 识、大局 意 识、核心 意
4、 识、看齐 意 识,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切实加强纪律教育,把学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要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努力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通知要求,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的 意 义及要求,条例制定后的八大亮点
5、,条例制定后的八大亮点,“两 个 坚决维护”,条例制定后的八大亮点,“三 个 重点”,“四 个 意 识”,条例制定后的八大亮点,五处纪法衔接,“六 个 从严”,条例制定后的八大亮点,“七 个 有之”,八种典型违纪行为,条例制定后的八大亮点,新“纪律处分条例详细解读”,第一编 总则,第七条,第一编总则,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第一编总则,第九条,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第十条,第十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
6、,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一)改组;,(二)解散。,第一编总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 个 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 个 或者几 个 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 个 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 个 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
7、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一编总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
8、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一编总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第一编总则,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对
9、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 个 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第一编总则,第十七条,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 意 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 个 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 意 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一编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