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点10】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对出票人、承兑人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首次追索再追索银行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出票日起2年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商业汇票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到期日前到期日起10日内到期日起2年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出票日起2年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出票日起6个月
2、【考点11】付款请求权1.逾期提示付款(1)汇票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部分前手的追索权,但对承兑人、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但应在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内行使)。(2)本票、支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丧失对部分前手的追索权,但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但应在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内行使)。2.付款人的审查义务(1)收到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应当审查票据权利的真实性和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2)对于票据权利的真实性,付款人原则上仅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即立足于对票据上各项形式要件(如记载事项、背书连续等)的审查。(3)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付款人应当进行实质审查。3.错误付款(1)票据
3、虽有瑕疵,但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票据上存在某个票据行为有形式或实质上的瑕疵,即使付款人对此明知或应知,但只要持票人依法可以享有票据权利,付款人即应对其支付票款。(2)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错误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如果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发生付款的效力。【考点12】追索权1.追索发生的原因(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本票、支票依法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2)期前追索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而非出票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2.被追索人(1)被追索人包括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兑
4、人。(2)票据上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3.追索权的保全(1)按期提示承兑、付款;(2)作成拒绝证明(依法取证)。4.确定追索金额(1)最初追索权的追索金额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考点13】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与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凭证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未使用按中国人民
5、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2.金额(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相关链接1】确定的金额是票据出票时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关链接2】银行汇票上存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相关链接3】支票上的出票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相关链接4】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3.签章(1)票据行为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作真实且符合规定签章的人,原则上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代理除外)。(2)如何正确签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
6、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3选1)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公私)(3)签章不符合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4.交付行为人在票据上完成记载行为并非立即导致票据行为成立;票据行为人必须将进行了记载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方成立。【考点14】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与票据权利的取得(一)主体的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
7、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三)票据代理1.票据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1)须明示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2)代理人签章;(3)代理人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1)界定按照票据无权代理处理的案例,从票据形式上看应当符合票据代理的要求,即无权代理人在票面上明示代理关系,无权代理人签署其自己的签章。(2)仅构成的无权代理(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而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所有票据上
8、的债务人均不对该相对人承担票据责任。(3)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取得票据权利;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四)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享有处分权;(2)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2.善意取得制度的进一步应用(1)未交付即丧失占有进一步转让票据行为人完成记载后(票据行为人已作真实、符合规定签章),非因其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例如,票据遗失、被盗):票面上所记载的
9、票据权利人不能取得对签章人的票据权利。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该票据而成为权利人,则由于行为人的记载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并且其签章真实,行为人也应对票据权利人负票据责任。(2)狭义无权代理进一步转让如果票据代理仅构成狭义无权代理,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假如该人因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而取得票据权利,无权代理之下的本人仍然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无权代理人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五)票据基础关系1.最重要的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2.根据2019年CPA经济法教材的观点,票据基础关系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为的票据行为,当事人可能因此而应承担
10、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票据行为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2019年CPA经济法教材举例1】甲公司缺乏资金,遂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6个月后到期、金额为100万元的远期汇票,乙公司立即向甲公司支付95万元。【分析】根据2019年CPA经济法教材观点,甲公司向乙公司的汇票出票行为有效,乙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2019年CPA经济法教材举例2】甲公司此时持有一张5个月后到期的、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遂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甲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立即支付甲公司96万元。【分析】根据2019年CPA经济法教材观点,甲公司向乙公司背书转让票据的行为有效,乙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
11、利。【2019年CPA经济法教材举例3】某公司申请某银行为其签发的汇票进行承兑,为此双方签订了承兑协议,进而该银行为履行该协议而在票据上(作为承兑人)签章,那么,如果承兑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这意味着该银行并无义务进行承兑行为),该银行的承兑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持票人有权请求该银行承担票据责任。4.基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票据行为的内容如果与基础关系不一致,票据关系的内容只能依据票据行为来确定。【案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为100万元,买受人因为失误而签发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汇票,那么,买受人(作为出票人)的票据责任应当根据票面上的记载(200万元)来确定,而不是根据买卖合同来确定。5.赠与
12、等原因可以是票据授受的合法原因,只是持票人所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6.基于其他无偿的原因关系而授受票据的情形。例如,在委托合同下,委托人为了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向受托人签发票据或者背书转让票据,受托人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但如果受托人先行垫付了费用,委托人向其偿还该费用时,即使该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受托人取得该票据的原因,在票据法的意义上应视为有偿,其票据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的约束。【考点15】狭义的票据伪造1.对被伪造人在假冒他人名义且属于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因为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2.对伪造人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可能
13、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法上的赔偿责任。3.如果伪造的票据行为无效,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不受影响。【考点16】票据的变造1.变造VS更改(1)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2)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3)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2.变造的后果(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2)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3)变造人如果同时也是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则变造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考点17】票据抗辩1.物的抗
14、辩的情形(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1)票据上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例如,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汇票付款人(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已经依法按期全额付款。(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或者仅对不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狭义)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被变造时,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权利时效期
15、间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3)票据权利的行使不符合债的内容票据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时间、地点、方式不符合票据记载或者法律规定;法院经公示催告作出除权判决后,票据权利人持票据(而非除权判决)主张权利。2.人的抗辩的情形(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提出)(1)基于持票人方面的原因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不能够证明其权利。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形下,记载人对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2)在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基础关系上的事由对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3.抗辩切断制度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
16、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下列情形除外:(1)持票人未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2)明知出票人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考点18】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一)挂失止付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2.并非必须采取的措施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失票人完全可以不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起诉。3.临时措施直接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
17、公示催告或者起诉;否则挂失止付失去效力。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二)公示催告1.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提示】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2.管辖法院失票人应当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3.止付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4.发出公告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
18、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5.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该票据;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如果该票据并非申请人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6.除权判决(1)除权判决依申请作出公示催告期届满,无(真正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未申请的,人民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2)除权判决的效力确认申请人是票据权利人,申请人有权持除权判决(而非票据凭证)向票据上的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三)提起民事诉讼与票据权利有关的民事诉讼:票据返还之诉、请求补发票据之诉、请求付款之诉。原创不易,侵权必究 第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