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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主
3、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城市和镇可以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的详细规划可以结合建设项目的开展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乡、村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2、我国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4、体系的构成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及其部门如何通过引导和控制的方式保证各项建设能够符合城乡规划的原则和要求,则是城乡规划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所在。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1)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按照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不同可以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管理的方式有所不同:一种情况是由国家以划拨方式提供同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另一种情况是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5、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日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
6、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1)行政监督。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涉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上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或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及其决定的监督检查。二是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对政府相关部门涉及城乡规划实施行为的监督检查。三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展过程中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依法审批确定的规划条件和相关许可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7、。(2)立法机构监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需要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3)社会监督。包括: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构需要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接受社会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的评估报告中需附具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
8、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对举报或者控告,都须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需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违法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一、制定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1)制定城乡规划必须
9、遵守并符合国家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划指导思想、内容及具体程序上,真正做到依法制定规划。(2)制定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3)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
10、、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4)制定城乡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5)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二、制定城乡规划的基本程序1、制定城镇体系规划的基本程序(1)组织编制机关对现有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原有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审批机关提出修编的申请报告;(2)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修编,开展规划编制的组织工作;(3)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4)规划草案公告30日以上,组织编制单位采取论证会、听
11、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5)规划方案的修改完善;(6)在政府审查基础上,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7)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8)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9)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2、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基本程序(1)前期研究,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基础能力的支撑条件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2)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3)编制工
12、作报告经同意后,开展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工作。(4)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5)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6)组织编制机关按规定报请总体规划纲要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7)根据纲要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方案。(8)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由组织编制机关公告30日以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9)规划方案的修改完善。(10)在政府审批基础上,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
13、代表大会)审议。(11)根据规定报请审批机关审批。(12)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13)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依法审批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3、制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程序(1)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确定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等。(2)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3)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示。(4)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
14、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5)规划方案的修改完善。(6)规划方案报请审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其他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7)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造价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咨询工程师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会计证 | 建筑师 | 安全工程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注册税务师 | 银行从业 | 证券从业 | 期货从业 | 经济师 | 报关员 | 外销员 | 执业药师 | 卫生职称 | 助理医师 | 职称英语 | 职称日语 | 职称计算机 | 雅思 | 公共英语 | 自考英语 | 新概念 | BEC | 托福 | 公务员 | 人力资源师 | 高考 | 中考 | 司法考试 | 更多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