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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声听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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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页 共 1 页 人民法院报/2011 年/4 月/1 日/第 007 版 法治星空 五声听讼五声听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冯玉军 周晓娟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此语最早见于周礼秋官小司寇,描述了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据郑玄的注释,辞听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是“察其颜色,不直则赧”;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是“观其聆听,不直则惑”;目听是“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这就是要求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注意当事人的陈述是否有道理,陈述时的神情是否从容,气

2、息是否平和,精神是否恍惚,眼睛是否有神,并据此综合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从而对案情作出判断。“五听”制度在我国源远流长,早在奴隶社会即已存在。尚书吕刑记载:“听狱之两辞”,“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后为历代承继并发展,对中国古代诉讼实践影响深远。如唐六典规定:“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五听”是中国古代听讼的基本方式,实际上是通过观察被讯问者的感官反应而确定其陈述之真假,虽然近于主观,但比起夏商“神判”显然已进了一大步,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分析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五听”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在古代社会,生产力比较落后,人们认知自

3、然和社会的能力有限。因此,当纠纷发生后,处理纠纷的司法官员要想获取相关证据从而再现案件事实变的十分困难,这就决定了查清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陈述就显得尤为重要。“五听”制度即旨在通过甄别当事人的陈述以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五听”制度具有其合理性。法官亲自坐堂问案,面对面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观察其表情和神色,这有助于通过比较分析和综合判断,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也体现了审判的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另外,“五听”总结了审判实践中一些有益的经验,其内容含有一定审讯学、心理学和逻辑学等的正确成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五听”与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心证主义有许多共通之处,都鼓励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

4、性,进行合理推理,以对案件事实形成合理的内心确认。当然,“五听”制度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五听”制度过于强调司法官利用察言观色对证据作出判断,具有较大的任意性和盲目性,很容易导致主观臆断、造成冤假错案。“五听”在当今的诉讼程序中仍有一定意义。当然,现代社会的审判讲证据,不可能将“五听”所观察到的犯罪嫌疑人的反应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它在确定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还是可以发挥很大作用,这甚至是办案人员在不自觉中运用的。另外,在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很多新兴技术手段可以帮助我们尽量克服这种方法的主观性和任意性。比如,测谎仪就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在被问到与案件相关事实时在血压、脉搏、皮电等方面的生理反应,判定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为办案人员提供一种较为科学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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