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3/T140-2019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标准、购置原则、购置程序和异常处理等。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购置管理。市直事业单位应参照本标准执行。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公务用车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勒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机要通信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2.2应急保障用车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2.3执法执勤用车中央批准的执法执物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2.4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2.5机要通信用车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3购置标准3.1机要通信用车应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