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11/T1819-2021评价项目包括环境空气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网络中连续监测的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o)和细颗粒物(PM25)三项。各评价项目独立评价。5评价方法5.1浓度评价5.1.1浓度评价适用于对单点和属地各评价项目的浓度水平进行评价。5.1.2单点浓度评价是按照H663中对单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规定和数据统计方法,对各评价项目的日平均、年平均和日平均第95百分位等评价指标进行评价。5.1.3属地浓度评价是针对属地范围的评价,评价方法同5.1.2,但需使用属地尺度的监测数据进行评价。5.1.4单点和属地浓度评价的数据统计方法按照附录A执行。5.2排名评价5.2.
2、1排名评价适用于对单点和属地各评价项目污染浓度在所处地区的相对水平及其变化趋势进行评价,包括排名名次、排名变化和累计关注次数等。5.2.2单一时段的排名评价统计排名名次。排名方法包括一般排名、序数排名和百分位排名。排名周期包括小时、日、月、季、年和多日累计等。5.2.3排名变化适用于对单点或属地在两个排名周期间排名的变化趋势和变化程度进行评价。5.2.4累计关注次数统计排名名次处在所关注的排名区间的次数,适用于对单点或属地在多个排名周期内的总体排名情况进行评价。5.2.5对产业园区等重点地区的环境空气颗粒物排名可参照属地排名的评价方法。5.2.6排名评价的数据统!方法按照附录A执行。6数据统计要求6.1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6.1.1网格化监测的颗粒物每小时至少有45分钟代表性的采祥时间,每日至少有20个小时平均浓度值。6.1.2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每季度至少有81个日平均浓度值:日历年内至少有324个日平均浓度值。多日累计统计中日平均浓度值的个数应不低于总天数的85%。6.1.3进行属地评价时,属地内所有有效监测的网格评价点应全部参加统计和评价,且有效监测点位的数量不低于属地内网格评价点总数量的75%(总数量小于4个时,有效监测点位不低于50%)。6.1.4不满足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的,监测数据统计结果无效。6.2数据修约要求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