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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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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学海无涯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许可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平安治理,施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治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平安许可制度,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等活动,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许可和备案手续。 第三条 分类治理 国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施行分类治理,按照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放射性物品的详细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治理条例的规定,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

2、门制定。 第二章 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第四条 设计根本要求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初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初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设计记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施行,加强档案治理,如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平安功能评价过程。 第六条 平安功能评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通过试验验证,采纳可靠、保守的分析论证,或者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平安功能进展评价。 第七条 设计

3、单位条件 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历; 二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习惯并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治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核平安监视治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第八条 设计申请 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 二设计平安评价报告书; 三符合国家有关核平安监视治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平安评价报告书的标准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另行

4、规定。 第九条 设计审查 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批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的,颁发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并公告设计批准编号;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展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现场见证等。 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设计批准书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设计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容器类型和设计批准编号; 三放射性内

5、容物特性; 四运输容器设计说明及适用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五操作要求、运输方式、使用环境温度; 六有效期限; 七批准日期和批准书编号。 第十一条 设计批准连续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为5年。 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需要连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出书面连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设计批准书复印件; 二质量保证大纲施行效果的说明; 三设计按照标准如有变化,是否符合新标准的说明。 关于设计单位提出的批准书连续申请,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应当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连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 设计单位修正已批准的一类放

6、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中有关平安内容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设计批准书。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办理设计批准书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特别方式批准 为了操纵放射性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弥散,放射性物品设计成特别方式或者低弥散方式的,其防弥散的方式可视为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包容系统的组成局部。 特别方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的有关要求,并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7、。 特别方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的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交其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有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有关要求的,颁发相应的设计批准书,并公告设计批准编号;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有关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关于特别方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设计的连续、变更按照本方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进展。 第十四条 设计备案要求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进展设计,并在初次用于制造30日前,将以下文件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备案: 一设计总图及

8、其设计说明书; 二设计平安评价报告表。 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备案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备案编号。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十五条 制造根本要求 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 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制造单位条件 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历; 二有与所从事制造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 三有与所从事制造活动相习惯的机械、焊接、材料和热处理、铸造和锻造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获得焊工、焊接操作工或者无损检验资

9、历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习惯的消费条件和检测手段; 五有健全的治理制度、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符合国家有关核平安监视治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第十七条 制造申请 申请领取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并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制造审查 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制造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展技术评审。技术评审能够采取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等方式。 技术评审所需时间

10、,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制造许可证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制造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许可制造的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编号;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条 制造许可连续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连续的,制造单位应当于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出书面连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二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制造活动情况; 三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所制造运输容器的质量情况; 四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情况的说明。 国务院核

11、平安监管部门应当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连续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制造许可变更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制造与原许可制造的设计批准编号不同的运输容器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办理制造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制造禁止事项 禁止无制造许可证或者超出制造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 禁止委托未获得相应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展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12、制造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制造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制造单位备案 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初次制造活动开场30日前,将以下材料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备案: 一所制造运输容器的设计备案编号; 二具备与从事制造活动相习惯的专业技术人员、消费条件、检测手段的证明材料; 三具有健全治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四质量保证大纲。 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备案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 第二十四条 使用根本要求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初次使用前报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初次使用前报

13、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使用申请 申请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单位所在国核平安监管部门颁发的设计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平安评价报告书; 三制造单位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 四制造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或者经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使用审查 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的,颁发使用批准书;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核平安监管部门能够组织专家进展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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