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船舶使用平安治理规定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炸礁船、抛石船、材料运输船舶等)必须持有符合三类海区要求的有效证书(适航证)和相关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2、施工船舶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别离器等设备。3、船舶上应配有甚高频(VHF)和联络,并配有施工作业区的近期航行通告等。4 、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5、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6 、船舶上应设有平安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7 、施工船舶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络并进展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别离装置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9 、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平安设备,确保运转平安、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1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船舶进展水上作业和运转,并到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锚泊避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