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厂小机组平安消费责任追查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机组平安治理,防范平安事故的发生,保证财产平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小机组的特别情况,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发生责任事故,由厂给予事故责任者经济处分或行政处分。第二章 责任追查第三条 发生责任事故追查以下人员责任: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责任;厂主管领导责任。第四条 发生一类障碍追查以下人员责任: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第五条 发生二类障碍追查以下人员责任: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第六条 发生异常追查以下人员责任: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第七条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追查按照潘家口水电厂平安消费责任追查方法(试行)进展追查。第八条 发生经济损失时的责任追查:一、经济损失大于5万元(含5万元),追查以下人员的责任: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厂分管厂长、分管平安厂长、厂长的责任。二、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5万元,追查以下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