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洗煤厂副厂长平安消费责任制 洗煤厂副厂长是洗煤厂消费过程中平安消费的主要负责人,对洗煤厂平安消费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副厂长必须纯熟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副厂长必须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合理组织消费。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洗煤厂厂长开展平安消费治理工作,认真组织洗煤厂消费,保证恪守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第2条 对提出需要处理的平安消费征询题,要协调好相关工作,及时觉察、处理有关征询题。第3条 协助厂长主持召开平安消费办公会议和厂务会,研究分析平安消费情况,安排落实平安消费工作。第4条 按照煤矿的消费方案,组织制定年度、季度、月度消费方案,在保
2、证平安的前提下,合理组织消费。第5条 负责组织洗煤厂检修方案、任务、质量的落实,保证设备平安运转。第6条 负责组织施行洗煤厂平安质量标准化工作,实在提高洗煤厂平安治理水平。第7条 参与进展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实在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认识。第8条 负责组织进展消费系统严峻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平安隐患,要制定措施,落实人员消除事故隐患。第9条 经常深化消费现场,催促、检查本厂的平安消费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10条 洗煤厂发惹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抢修,按规定如实、及时上报。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第1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2条 必须尽
3、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第13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平安型矿井治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平安消费职责。二、责任追查第14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规定给予洗煤厂副厂长相应的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二)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第15条 洗煤厂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洗煤厂副厂长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洗煤厂事故的;(二)伪造、成心
4、破坏洗煤厂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预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第16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严峻事故隐患排查的,或对排查出的严峻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展治理的,或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严峻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第17条 洗煤厂在消费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洗煤厂副厂长应负重要责任。第18条 对洗煤厂在消费治理过程中的平安消费负直截了当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9条 因设备检修不及时或检修质量造成事故的,洗煤厂副厂长负直截了当责任。第20条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洗煤厂负直截了当责任。第21条 未按规定组织平安质量检查,洗煤厂副厂长负重要责任。第22条 洗煤厂副厂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洗煤厂副厂长负直截了当责任。第2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平安检查(监察)、审查中,洗煤厂副厂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成心故弄玄虚、隐瞒真相的,洗煤厂副厂长负直截了当责任。第24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平安型矿井治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直至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