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洗煤厂消费班长平安消费责任制 洗煤厂消费班长是消费现场平安治理的直截了当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平安治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洗煤厂三大规程组织消费。洗煤厂消费班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平安规定组织消费,保证平安消费。一、岗位职责第1条 保证本班在消费过程中恪守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严格遵章作业,按措施及质量标准施工,确保工程平安,质量稳定。第2条 对本班组的平安消费负直截了当责任,协助消费厂长抓好平安工作。第3条 本班组杜绝三违“现象,消灭轻伤以上人身事故和严峻非人身事故的发生。第4条 带着全班人员参加班前、班后会。第5条 按照当班出勤人
2、员数和专长,合理安排人员,完成消费任务。第6条 及时组织班组平安教育,认真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提高从业人员平安认识。第7条 消费过程中出现征询题,积极深化现场,抓好现场的平安工作。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第9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平安型矿井治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平安消费职责。二、责任追查第10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消费班长相应的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
3、监察指令的。第11条 厂内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消费班长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成心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预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第12条 在消费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平安消费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平安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标准,消费班长应负重要责任。第13条 未按照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消费现场检查不认真,负主要责任。第14条 协调好各岗位之间工作或安排工作不合理,不能保证平安消费的,消费班长应负直截了当责任。第15条 不能催促工人按章操作、恪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及时处理消费中的征询题,消费班长应负主要责任。第16条 未及时组织班组平安教育,消费班长应负重要责任。第17条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对消费班长按规定进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1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平安检查(监察)、审查中,消费班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成心故弄玄虚、隐瞒真相的,按规定对消费班长做相应的处分。第19条 对上述责任追查条款,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