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海无涯港口平安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立法主旨、目的及按照 为贯彻科学开展观,落实平安消费责任,加强港口平安治理,保障港口平安消费,促进港口平安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立、维护、运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平安消费及平安监视治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平安治理方针 港口平安治理应当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平安治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平安治理的规章; 二组
2、织制定港口平安的技术标准、标准; 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平安和应急信息系统; 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平安和应急治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平安治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平安的技术标准、标准,结合实际,制定详细治理方法; 二依法施行港口平安消费治理; 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平安信息; 四指导和监视所在地港口行政治理部门的港口平安治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
3、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治理部门职责 所在地港口行政治理部门详细施行本港口平安消费的监视治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平安的技术标准、标准; 二详细负责港口平安消费治理和监视检查; 三监视港口企业落实平安消费责任制; 四负责港口建立工程平安设备建立的监视治理; 五监视治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 六组织开展港口平安消费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犯港口平安消费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港口运营单位
4、职责 港口运营单位是港口平安消费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是: 一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 二设立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或者装备平安治理人员; 三制定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治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接受相应的平安教育和培训; 五装备符合平安消费条件的平安设备设备; 六制定并施行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消费平安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相关组织责任 港口建立和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平安评价、培训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当相应的平安消费责任,保障港口平安消费。 第九条促进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治理 各级港口行
5、政治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当鼓舞、支持或者组织开展港口平安科学技术研究,推行应用先进技术,加强港口平安治理信息化建立,提高港口平安治理水平,习惯港口平安消费开展需要。 第二章 港口平安保障措施 第十条港口运营单位的平安规章制度 港口运营单位应当恪守有关港口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各项平安消费治理制度: 一各层级和各岗位的平安消费责任制度; 二平安消费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三各岗位、各工种的平安操作规程; 四平安消费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五消费平安事故及应急救援治理制度; 六设备设备平安治理制度; 七特种作业人员治理制度; 八职业危害预防治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治理制度。 第十一条
6、平安消费资金投入 港口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平安消费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平安消费事项: 一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 二装备、更新、改造和维护平安防护设备、设备; 三平安消费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 四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检测、评估和监控; 五装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六装备劳动防护用品; 七平安消费奖励; 八其他必要的平安消费支出。 第十二条平安消费治理机构及人员装备 从事客运和危险物资港口作业的港口运营单位应当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 其他港口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或者装备平安消费治理人员,或
7、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历的平安中介机构或人员提供平安消费治理效劳。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资历、平安教育和培训 港口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平安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资历证书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 从事危险物资港口作业的治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获得相应的资历证书,方可从事危险物资港口作业。 港口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平安教育和培训考核治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接受接着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危险物资作业资质 港口运营单位从事危险物资港口作业的,应当依法具备危险物资港口作业资质。未按交通运输部规定获得危险物资港口作业资质的,不
8、得从事危险物资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危险物资运营单位平安评价 从事港口危险物资作业的港口运营单位,应中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每三年进展一次平安评价,并编制平安评价报告。 平安评价应当针对港口消费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平安治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要素,审查确定其与平安消费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惹事故的可能性和严峻程度,提出平安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平安评价结论。 港口运营单位应当将平安评价报告以及对平安隐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治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危险物资作业申报 在港口内进展危险物资作业,港口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治理部门。未经
9、所在地港口行政治理部门同意,不得进展危险物资港口作业。 第十七条平安隐患排查制度 港口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港口根底设备进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平安事故隐患,并将定期检查及处理情况构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港口装卸机械平安 港口运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展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检查觉察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存在较大危险有害要素的消费运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平安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危险源、危险区域平安 港口运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备、设备、库场的平安状态,并
10、采取相应的平安措施。 港口运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限制区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展动态监控,并制定平安治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治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劳动防护用品治理 港口运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视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那么使用。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规那么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职业危害治理 港口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要素的从业人员进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平安卫生条件。 第二十二条相关单位的平安消费 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运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备
11、进展消费运营的,应当签订平安消费治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平安消费治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平安措施,并指定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进展平安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客运码头平安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效劳的港口运营单位,应当具备适宜船舶靠泊、滚装车辆和旅客上下船的码头根底设备和设备,码头设备和设备的平安技术功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标准。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效劳的港口运营单位应当装备平安检测设备或者平安检测系统,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展平安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效劳的港口运营单位应当在开航前与船方确认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 第二十四条船舶靠、离泊平安 港口运营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应当及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平安。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治理部门同意,港口运营单位不得同意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效劳。 港口运营单位不得同意超过泊位靠泊才能的船舶靠泊,确需靠泊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治理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