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员监视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员治理,提高平安监察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平安监察队伍建立,按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员是在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县以上地点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以下简称地点质检部门),依法从事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工作的人员。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员分为A类(专业技术类),B类(治理类)。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员(以下简称平安监察员)的考核、治理及培训。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A类平安监察员的培训、考核以及治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B类平安监察员的培训、考核以及治
2、理工作。县以上地点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平安监察员进展治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平安监察机构每万台(套)特种设备应装备一名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员,市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平安监察机构每2022台(套)特种设备应装备一名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员,县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平安监察机构每1000台(套)特种设备应装备一名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员。其中省、市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平安监察机构A类平安监察员装备比例应不低于30%,低于30%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提出增加的要求。 第五条 各类平安监察员应当通过考核,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员证(以下简称平安监察员证)。未获得平安监察员证,不得
3、从事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工作。 第六条 平安监察员考核内容包括法律知识、平安监察业务知识、行风廉政建立知识。A类平安监察员还应按承压专业和机电专业分别考核专业知识。各类平安监察员考核大纲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七条 平安监察员职责: (一)积极宣传平安消费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特种设备平安的法规、规章以及平安技术标准,催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二)依法对特种设备消费(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进展监视检查和施行行政处分; (三)参与制定或者审定有关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标准、标准;(四)参加特种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科技鉴定、评审工作; (五)参与特种设备事故
4、调查,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履行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中第(三)、(四)、(五)项工作应由A类平安监察员参加。 第八条 平安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那么、秉公执法,并应恪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参加可能阻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二)不准从事特种设备消费运营活动; (三)不准干预企业消费运营活动; (四)不准指定特种设备安装单位; (五)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包庇和纵容违法行为; (六)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七)不准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和行政处分的品种和幅度; (八)不准私自处理罚没财物和样品。 第九条 申领平安监察员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三)具
5、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 A类监察员: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特种设备平安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2年或从事特种设备消费、使用治理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120学时; B类监察员: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平安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1年或从事特种设备消费、使用治理工作2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50学时。 (一)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县以上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从事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工作的公务员(含按公务员治理的人员)。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员申请表一式2份,提供着制式服装免冠正面1寸彩色近照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经所在单位初审盖章后,送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审核;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审核盖章后1份留存,1份另附1张照片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一条平安监察员证有效期为四年。平安监察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换证。 平安监察员在平安监察员证有效期内,应当参加不少于1次的平安监察知识更新培训。换证应当通过笔试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