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消费的主要治理规定 (1)特种设备消费单位应执行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视局制订并公布的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进展消费活动。(2)特种设备的设计单位需经省一级质量技术监视局的许可,方可从事设计活动。(3)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省一级(含副省级)质量技术监视治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4)特种设备出厂时,应附有平安技术标准要求的设计文件、产质量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视检验证明等文件。(5)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的单位,需获得质量技术监视治理部门的许可资历,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跨省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还需凭已获得的许可资历,到该地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办理报装手续,报装批复前方可施工。(7)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将有关技术材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平安技术档案。(8)特种设备需经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视治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监视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