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监视治理 第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及国家、地点、行业及企业内部相关的法规、标准及治理规定。第二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依法进展注册登记方能使用。第三条 建立完好的特种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第九条 装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治理人员,制定平安检查制度,明确平安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平安检查不低于每月一次。对查出的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及时处理,阻碍特种设备平安运转的隐患,在隐患处理前严禁设备运转。第四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组织对人员的平安技能进展考核和培训。第五条 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
2、预案要制定到每台设备,每个装置。要组织相关人员进展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应急才能。第六条 不得私自购进未获得消费许可的充装单位的气瓶。必须保证在各环节中平安附件齐全。第七条 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含平安附件)方能投入使用,设备及附件必须有明显的检验合格标志。设备使用车间要保存设备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备查。第八条 特种设备平安使用条件、检验要求及检验周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特种设备检验(含平安附件)必须由获得相应资质并通过局平安质量环保部审核的检验单位进展。第九条 特种设备(含平安附件)采购必须选择有资质消费厂家的合格产品,设备到货后由平安人员对设备进展平安验收。第十条 特种设备的改造必须由有
3、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改造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视治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施行。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的工程承包方必须到局平安质量环保部进展资质审查:(一)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二)局外施工单位的跨地区施工批件“;(三)局资质认证治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资质证书;(四)质量保证材料;(五)工程业绩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治理局平安质量环保部核发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分承包方资质审查证书,持此证在我厂开展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工作。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申报表,并按照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xx集团平安质量部门、局平安质量环保部审批前方可施工。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设备安装、修理的质量和平安技术功能负责,必须到达相关平安技术功能的标准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我厂技术人员和平安治理人员要按照平安措施和标准进展检查,如达不到标准要求,有权责令整改和停工。第十四条 设备安装、修理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展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有关平安技术文件和材料全部移交我厂。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发惹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展事故调查,追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