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产品库房的防火防爆设备的平安规定 1、用于储存桶装油品的库房应符合石油库设计标准(GBJ7484)和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J16-87)的要求,不准随意使用不符合条件的空房储存。2、库房主要依托自然通风,屋顶设拔风筒和风帽。寒区的拔风筒应加防寒挡板。库房的油气浓度不应大于300毫克平方米。3、库房宜采纳半固定消防设备,库房靠一侧40米内,装有不冻消火栓,供水量按15升秒(l/s)计算配置。4、按照标准确定装备灭火器材的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的位置。5、按300平方米建筑面积,在适宜的位置设0.5平方米沙箱2个、铁锹5把、石棉毡5块,面积增加时数量相应增加。6、大型和重要的桶装库,应配置自动报警、通讯和事故照明等设备。7、桶装库分间保管时,应按照闪点上下分类保管,分类范围是28以下、2945、4659、60120、120 。对45以下的易燃油品应存放在建筑物耐火等级高、通风条件、平安间隔、扑救与疏散等条件较好的库房,禁止混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