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转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家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阻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恪守铁路运输平安治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防止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精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道路路开通、列车运转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截了当
2、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严峻事故、严峻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严峻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严峻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
3、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能够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