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危险物资运输平安监视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和按照为加强铁路危险物资运输平安治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平安,按照平安消费法、铁路法、铁路平安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物资,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物资品名等规定,结合铁路实际,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治理,确保运输平安。 第三条禁止运输情形铁路禁止运输法律法规禁止消费和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未采取平安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
2、响而产生危险的物品。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铁路零担运输方式禁止运输危险物资。 第四条主体责任铁路危险物资运输平安治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物资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铁路危险物资运输平安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监管职责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视治理局负责铁路危险物资运输平安监视治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视治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六条鼓舞方向国家鼓舞采纳有利于提高平安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治理方法,鼓舞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开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
3、危险物资。支持开展铁路危险物资运输平安技术以及对平安、环保有严峻阻碍的工程研究。 第二章运输条件 第七条办理站运输危险物资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物资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八条设备设备运输危险物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备设备。依法应当进展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使用。 第九条装卸储存设备危险物资装卸、储存场所和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装卸、储存专用场地和平安设备设备封闭治
4、理并设立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设备设备规划、作业区域划分、平安防护间隔等符合规定; (二)设置有与办理物资危险特性相习惯,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仓库、雨棚、场地等设备,配置相应的计量、检测、监控、通讯、报警、通风、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腐蚀、防泄漏、防中毒、消防等平安设备设备,并进展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装卸设备符合平安要求,易燃、易爆的危险物资装卸设备应当采取防爆措施,罐车装运危险物资应当使用栈桥、鹤管等专用装卸设备,危险物资集装箱装卸作业应当使用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 (四)法律法规、平安技术标准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平安评价运输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
5、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危险物资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备的平安消费条件定期进展平安评价。 新建、改建危险物资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备,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物资品类,以及危险物资新品名、新包装和初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物资的,应当进展平安评价。 第十一条运载工具装载和运输危险物资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和其他容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制造、维修、检测、检验和使用、治理符合规定; (二)结实、明晰地标明危险物资包装标志和警示标志; (三)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紧密,平安附件设置精确、起闭灵敏、状态完好,可以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
6、洒漏; (四)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平安监视治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挪动式压力容器平安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平安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技术要求,并在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平安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五)法律法规、平安技术标准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运输包装 运输危险物资包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物资的性质和用处相习惯; (二)包装可以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堆码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三)包装衬垫物不得与所装物资发生反响而降低平安性,能防止内装物挪动和起到减震及吸收作用; (四
7、)包装外外表应当结实、明晰地标明危险物资包装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平安技术标准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运输平安治理 第十三条托运要求托运危险物资时,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说明所托运危险物资的品名、数量(重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不得将危险物资匿报或者谎报品名进展托运。不得在托运的一般物资中夹带危险物资,或者在危险物资中夹带禁止配装的物资。 对国家规定实行许可治理、需凭证运输或者采取特别措施的危险物资,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交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承运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物资进展平安检查。不得在非危险物资办理站办理危险物
8、资承运手续,不得承运未接受平安检查的物资,不得承运不符合平安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平安的物资。 以下情形,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备查: (一)国家对消费、运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治理的危险物资; (二)国家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危险物资; (三)需添加抑制剂、稳定剂和采取其他特别措施方可运输的危险物资; (四)运输包装、容器列入国家消费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物资; (五)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重点危险物资运输运输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和气体等危险物资时,运输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运输的数量、发到站、托运人、收货人,并采取必要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丧失或者被盗;觉察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丧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运输运输放射性物质时,托运人应当持有消费、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质的有效证明,运输的放射性物质及其运输容器、运输车辆、辐射监测、平安保卫、应急预案及演练、装卸作业、押运、职业卫生、人员培训、平安审查等应当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治理条例、放射性物质平安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