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管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和标准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治理,按照建筑法、平安消费法、铁路平安治理条例、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视治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视中心的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治理工作。 第三条 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工作主要包括监视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四条 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应按照有关工程建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等进展。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铁路建立
2、工程质量平安监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治理。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治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工作。 工程质量监视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工程监视治理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管司)负责组织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及归口治理,主要工作如下: 1. 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治理制度并组织施行; 2. 组织分析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情势,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年度工作打算和总结; 3. 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视中心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工作; 4. 组织开展铁路建
3、立工程质量平安专项检查,对检查觉察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分意见建议; 5. 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投诉举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分及处理意见建议; 6. 组织或参与铁路建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建议;按规定参与铁路建立工程消费平安事故调查; 7. 统计、报告、通报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 8. 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牵头的工程质量平安结合监视检查及各项相关工作,协调相关事宜。 第七条 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 负责辖区内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检查,参与国家铁路局组织的结合检查或专项检查,组织开
4、展辖区内的工程质量监视检测检验工作; 2. 分析辖区内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情势,拟定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年度工作打算并组织施行; 3. 受理辖区内或国家铁路局转来的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方面的投诉举报,并进展调查;对国家铁路局委托调查的投诉举报进展调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分意见及处理建议; 4. 组织或参与辖区内铁路建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按规定参与铁路建立工程消费平安事故调查; 5. 对辖区内监视检查、投诉举报调查、质量事故调查中查实的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违法违规行为施行行政处分; 6. 按规定报告、通报辖区内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视中心受国家铁路局
5、委托开展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工作,业务上接受工程监管司指导,主要工作如下: 1. 负责国家铁路局指定的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检查,组织工程质量监视检测检验工作; 2. 按照国家铁路局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年度工作打算,拟定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详细施行方案; 3.受理跨辖区(超出地区铁路监管局管辖范围)的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投诉举报,调查国家铁路局指定的工程质量平安投诉举报; 4按规定进展铁路建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按规定参与铁路建立工程消费平安事故调查; 5. 对监视检查、投诉举报调查、质量事故调查中查实的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违法违规行为施行行政处分; 6.
6、建立和治理铁路建立市场主体质量平安违法违规行为处分档案,按规定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布; 7. 搜集分析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信息,定期报告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情况,及时提出质量平安情势预测及预警建议;协助制定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制度及检查标准;协助办理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投诉举报受理及调查结果备案、统计、分析工作; 8. 建立和治理全国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专家库。 第三章 监视检查 第九条 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检查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并以抽查为主。 第十条 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1. 铁路建立市场主体的质量平安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 工程质
7、量、平安施工是否符合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规定; 3. 铁路工程建立参建企业的质量平安治理体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 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事故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5. 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发生单位的整改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一条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检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监视执法人员共同施行。监视执法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针对检查觉察的征询题及时与被检查单位进展确认,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平安消费的文件和材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展检查; 3.觉察有阻碍工程质量的征询题时,责令改正; 4.纠正施工中违
8、犯平安消费要求的行为; 5.觉察平安隐患,责令整改或停工整顿。 监视人员与监视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需要委托检测检验的,监视单位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进展,并签订检测检验委托合同;监视检测检验费用额度到达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检测检验机构。 监视单位委托的检测检验机构不得与被检测检验工程的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供给商等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觉察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监视单位应立即终止相应检测检验机构的委托合同。 第四章 投诉举报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视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铁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投诉举报的机构及联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