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立动火作业平安规定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明火治理的职责、审批程序,要求以及防火治理等内容。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外单位在本公司区域内从事临时动火作业的防火平安治理工作。 3、本标准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作业的治理。 二、术语与分类 1、明火作业:本标准所指的明火作业,系指除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作业以外的从事电、气焊(割)、喷灯、熬炼等临时性动火以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电开工具及敲打、摩擦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外表温度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2、易燃易爆区域:是火灾危险类别为甲、乙类的消费、储存区域。 3、动火作业分级 3.1 特级动火:是指正处于
2、运转状态的易燃易爆消费装置、库区、贮罐区等重要部位。 3.2 一级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区域内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3.3 二级动火:是指除特级、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3.4 全厂、某个分厂或车间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后可按照火灾危险性的大小,经主管防火部门批准,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治理,但遇节假日需动火时,应晋级治理。 三、治理职责 1、特级动火的治理权为中煤龙化化工公司。 2、一级动火的治理权为平安部 3、二级动火的治理权为各分厂和直属单位及扩建指挥部平安组。 4、动火部位的负责人为车间主任或施工工程负责人。 5、各级动火检测分析工作由中央化验室负责;
3、 四、动火证治理 1、式样见附表(补充件) 2、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平安员(或防火员)详细办理,办证人应按要求逐项认真填写。 3、需进展动火分析的工程,必须进展检测分析,确认合格后分析人应当签字以示负责。 4、按照动火等级,按审批权限办理动火手续。 5、动火证终审批准后,办证人应将动火证交给动火工程负责人。 6、动火工程负责人,应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各项平安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向动火人、监护人重申平安本卷须知后,将动火证交给动火人。 7、不准一证多人或多作业点使用,假设在同一动火点有多人穿插作业时,其中电、气焊也必须分别办理动火证。 8、动火证应填写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单位各持一份存查,动火
4、证不得转借、涂改,不准移地使用或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9、动火证的效力时限 9.1、特级和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动火作业的,要按程序重新申办动火证。 9.2、二级动火证有效期为五天。 五、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1、特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按动火工程负责人车间平安员(或防火员)分厂消费机动科(没设生技科的由分厂平安防火员负责)分厂主管领导(或平安部)总工程师或消费厂长的程序逐级申请,由总工程师或消费厂长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按动火工程负责人车间平安员(或防火员)分厂消费机动科分厂主管领导公安部或平安处的程序逐级申请,公安处和平安处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由动火单
5、位按动火工程负责人车间平安员(或防火专责)分厂消费机动科(或保卫科)分厂主管领导的程序逐级申请,分厂主管领导终审批准或指挥部平安组。 4、履行动火审批权的各级人员和部门都应亲临动火作业现场,对动火平安的可行性进展直观审查并确定防范措施后再行审批。 六、动火分析的要求 1、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等部位及其它应进展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先进展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工程、设备、取样点等均由动火所在单位的当班班长(组长)或化工岗位操作工人负责提出。 3、需要动火分析的装置、设备,必须清洗洁净。锁闭阀门、在与其它设备的连接处应加堵盲板或撤除一段连接收线,使之与其它设备完全隔离。 4、动
6、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时的气氛应与动火状态下的气氛一样。 5、取样与动火的间隔时间不准超过30分钟,如超出此间隔时间或动火作业时中断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6、用测爆仪进展分析时,该仪器必须是通过检定并合格的测爆仪。 7、假设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0%。 8、假设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体积);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体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气体为准。 9、氧气、富氧设备、管道容器及其附近的氧含量小于或等于22%合格。 10、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内进展动火作业,还应分析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容许浓度,氧含量为19-22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