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无涯平安消费、文明施工资金保证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和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为了更好的保证企业平安消费,使平安消费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制度。1.投入平安消费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财务负责人对由于平安消费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缺乏导致的后果承当责任。2.各相关部门务必在建立工程开工前落实平安消费资金所有款项,购置足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平安消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3.消费部门对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的投入充足,不得挤占平安消费费用。4.财务部负责将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公司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5.财务部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6.各消费部门不得因职工对本部门平安消费工作提出批判、检举、控告或者回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7.实行奖惩机制,对在长期的平安消费中创立先进经历或在防止事故中作出特别奉献的人员给于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或劳务队组进展经济处分。8.每个建立工程工程按照工程规模,预留工程总价款的1.2用作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经费、平安教育经费、平安技术措施经费及突发平安事故的急救、处理、善后等工作。9.质安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检查各消费部门用于平安消费保证资金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