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海无涯安监科副科长平安消费责任制 安监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安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监科副科长必须纯熟掌握煤矿平安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安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煤矿在消费、建立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第2条 积极配合安监科长开展相关工作,认真组织科室人员完成分工工作。第3条 在安监科长未在岗位时,安监副科长应承当安监科长职责。第4条 按时参加有关平安消费的会议,并提出详细建议。第5条 经常深化现场,积极处处现场存在的征询题,经常检查特别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
2、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第6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详细建议。二、责任追查第7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与安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第8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安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
3、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第9条 安监科副科长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截了当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0条 觉察本煤矿或本科室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标准不符,没有及时提示有关领导、安监科副科长应负主要责任。第11条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安监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第12条 觉察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第13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