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平安消费行政责任追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平安消费工作,落实平安消费责任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职工行政处分方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公司直截了当收理的各部门人员、各单位的党、政正职、副职领导干部。需要追查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经济处分的,分别由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党、政领导会议决定。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平安消费领导责任追查规定,并上报审核、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对平安消费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处分或者经济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平安消费领导责任追查规定执行。第三条
2、 平安消费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截了当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截了当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第四条 在平安工作方面,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平安治理存在明显缺陷或者现场治理混乱、隐患和违章现象严峻,遭到当地政府、建立单位和上级严峻批判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判,并处以1000-2023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进展批判教育,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人或轻伤3-5人(
3、不含)的,或者直截了当经济损失2万元-5万元(不含)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2023-5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判,并处以1000-2023元罚款。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5人(不含)的,或者直截了当经济损失5万元-50万元(不含)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2023-5000元罚款;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5人及以上的,直截了当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并处以10000-2023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
4、及以上处分,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1.不认真执行平安消费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平安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或者对平安主管部门签发的平安治理缺陷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置假设罔闻,不按要求进展认真整改的;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防止的损失未能防止的;3.滥用职权,批准或者使用不具备平安消费资历的施工队伍;批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平安技术标准的机电设备、平安防护设备、设备、装置以及个人防护用品;批准、使用或者指派不符合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指非法用工、雇佣童工或者未成年工、无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女工或者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
5、不应从事的工作等),导致平安消费事故发生的。4.进展违章指挥,或者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不加制止的;5.已觉察隐患或有严峻事故预兆,不以人为本,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6.对各级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平安要素或加强平安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7.发生平安消费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组织抢救和施行应急措施方案,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章制度和逐级、分层的平安消费责任制度,平安治理松懈,从业人员没有按规定接受平安培训、教育,平安认识淡薄的。9.发生严峻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10.平安消费设备和工作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等规定,情节严峻或者不按上级要求予以改进,导致平安消费事故发生的。第五条 违犯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本规定,制订施行细那么并组织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