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无涯农产质量量平安自律治理制度 1、农产品消费运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农产质量量平安标准从事消费运营活动,保证农产质量量平安。2、农产品消费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保障农产质量量平安的设备条件,落本质量平安制度,明确质量平安治理人员,加强自律治理;公开承诺保障农产质量量平安,自觉接受社会监视。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消费、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消费基地。4、农产品消费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消费治理人员和农户开展农产质量量平安技术培训,推行农产品标准化消费和健康养殖,加强农产质量量平安自律性巡查监视。5、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依法建立农产品消费记录,落实包装标识、追溯治理和召回处置等规定。6、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对消费销售的农产品进展质量检测,不得收买、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施行农产质量量监视抽检。7、食用农产品入市须同时具备包装标识或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认证农产品入市销售时使用认证标识的,须按规定附具质量认证证书;依法需施行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