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治理制度 1 目的 为明确动火作业分类,平安防火要求,动火分析等要求,加强动火作业治理,按照化学品消费单位动火作业平安标准(AQ3022-2022)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平安治理的职责、治理内容与方法等内容,适用于本公司各类动火作业。 3 职责 3.1 动火作业的申请由动火工程所在车间(部门)提出,并填写动火平安作业证,公共区域的动火(包括公用管架)由工程施工部门提出,新建工程的动火申请由工程建立部门或指定专人提出。 3.2 特别动火作业。由需动火作业的车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施行方案,落实平安技术措施后,经安环部审查,由消费厂长批准。 3.3 一
2、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各项平安措施后,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平安员检查签署意见后,经安环部审查,由消费厂长批准。 3.4 二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平安措施后,由车间(部室)负责人或平安员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安环部批准。 3.5 三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平安措施后,由车间(部室)负责人或平安员审查批准。 3.6 厂区内严禁生火炉取暖,如确因消费工作需要,由所在部门提出,经车间(部门)领导批准,制订可靠的平安措施,报平安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安装使用。 3.7 遇节、假日或夜间需进展动火作业时,经当班消费技术部值班人员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公司值班领导审查批准。 4
3、治理内容与程序 4.1 动火作业的内容 4.1.1 从事电焊、气(割)焊、电炉、喷灯、明火熬炼及热处理、炉窑等切产生明火的工作。 4.1.2 金属切割、磨削等易产生火花的工作。 4.1.3 金属的钻孔,釜内抛光,机械撞击,喷砂,塑料切割、磨削、焊接,插入机,凿砸混凝土等切能产生火花的工作。 4.1.4 在禁火区内临时安设非防爆型电气设备、灯具、刀开关及从事探伤、电气的高压试验等工作。 4.1.5 在禁火区从事可能产生强烈辐射热的工作,如金属熔化、高频加热及使用电热工具等产生高温热源的作业。 4.1.6 在禁火区内安装可能产生静电火花的设备等。 4.2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
4、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4.2.1 一级动火作业 在消费运转状态下的煤气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别危险场所进展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治理。 4.2.2 二级动火作业 在煤气站所进展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治理。 4.2.3 三级动火作业 4.2.3.1 除煤气等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2.3.2 凡消费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平安隔离措施后,可按照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平安(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三级动火作业治理
5、。 4.2.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别情况时,动火作业应晋级治理。 4.3 固定用火区的设定 4.3.1 固定用火区由各所在部门每年申请次,由人事行政部审核,经消费厂长批准。每年人事行政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展次检查,各部门不得随意变更和移位。 4.3.2 固定用火区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各部门应明确责任,专人治理,定期进展检查。 4.3.3 固定用火区内应装备相应足够的消防器具,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室内动火点应以实体墙与其他部门隔离。门、窗应向外开,通道必须畅通 4.4 动火分析 4.4.1 动火作业前应进展平安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4.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完全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展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4.4.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别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展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