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及劳动防护用品治理制度 第一条:工程部要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治理,有打算的改善劳动条件。第二条:工程部在承接工程任务时,觉察四周环境不能满足作业条件要求时,要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明确防范措施。第三条:进入有毒有害作业环境进展施工,工程部要编制施工方案,提出防范措施。对作业人员进展有针对性的平安卫生教育。个人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治理制度。第四条:公司在采购个人劳保用品应当具有消费(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工地现场前进展检验。第五条: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平安健康的一种辅助性措施,要积极设法从根本上消除职业危害和不平安要素。第六条:按照企业平安消费情况,从防止职业损害的需要出发,按照不
2、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第七条: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原那么是:必须发的应当给予保证,可发可不发的不发。第八条: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1)、有刺害、绞辗危险或严峻磨损面,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2)、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3)、接触有腐蚀性物质的作业。第九条:工程部必须认真执行平安消费资金保障制度。第十条:对消费中不可缺少的平安帽、平安带、绝缘护品等必需要装备齐全,并保证质量,采购不合格的劳保用品要严肃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对特别的防护用品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过期失效的严禁使用。第十一条:禁止以钱代物,将劳保用品折合成现金发给员工。第十二条:员工要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得以各种理由回绝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