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平安监管七项制度 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立工程和撤除工程备案制度。建立单位应当自开发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平安施工的措施报送建立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立单位应当在撤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拟撤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撤除施工组织方案,以及堆放、去除废弃物的措施报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应当经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职,考核内容主要是平安消费知识和平安治理才能。3、特种作
2、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后,可上岗作业。4、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5、政府平安监视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平安监视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背平安消费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觉察的平安事故隐患,对严重隐患能够责令临时停顿施工。建立行
3、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能够将施工现场的平安监视检查委托给建立工程平安监视机构详细施行。6、危及施工平安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国家对严峻危及施工平安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详细目录由建立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7、消费平安事故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发生消费平安事故,要及时、如实地向当地平安消费监视部门和建立行政治理部门报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 同时,条例对建立领域目前施行的市场准人制度中施工企业资质和施工许可制度做了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平安消费条件作为施工企业资质必备的条件,把住平安准入关。明确了在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建立工程是否有平安施工措施进展审查把关,没有平安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