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平安消费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按照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在落实平安消费责任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考核内容:1、各级各部门治理人员平安消费责任制落实情况。2、职工工伤操纵指标(按公司年度治理目的要求)。3、现场平安达标率目的(合格率100%,优良率按公司要求)。4、创立文明工地目的(按公司治理目的要求)。第三条:治理目的:1、建立平安消费、文明施工治理体系,配齐专兼职平安治理人员。2、公司、分公司要制定年度平安治理目的,并制定措施,确保目的实现。3、工程部每接一项工程首先制定平安治理目的(伤亡操纵、平安达标、文明
2、施工)并将平安责任目的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工程部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的治理。4、施工治理人员要按规定进展平安培训,持证上岗。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第四条:平安责任: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平安治理目的负总责。2、各级消费负责人对实现平安治理目的负直截了当领导责任。3、各级各部门的治理人员按各自的平安职责,为实现平安治理目的努力工作。4、工程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工程上的代理人,对工程施工中平安消费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平安消费、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平安消费。第五条:考核方法:1、实现逐级考核的方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
3、分公司、一级(重点工程)工程部接受公司考核;二级及二级以下工程部接受分公司考核;工程部按对所属治理人员进展考核。2、各级要制定详细考核方法,考核成绩与各级领导及治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按照。第六条:凡在平安消费、文明施工中成绩突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扬、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奖励。(一)、认真贯彻执行平安消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平安消费工作中获得明显成绩的。(二)、在劳动保护、平安消费方面有较大制造、技术改良或者提出严峻合理化建议的。(三)、防止和防止严峻伤亡事故或事故搭救中
4、有功的。第七条:公司被评为省、市级平安消费先进单位,对总经理、主管副经理、平安处正副处长、平安员等,公司年终按经济挂钩比例予以奖励。第八条:各分公司、平安处被评为省、市级平安消费先进集体,对受奖单位经理、主管副经理、平安处正副处长和平安员,公司年终按经济挂钩比例予以奖励。第九条:经济奖励制度。(一)、在本年内创立省级样板工地,奖分公司经理1000元,主管副经理800元,工程经理800元,平安员400元。(二)、在本年内创立省级文明工地,奖分公司经理500元,主管副经理400元,工程经理400元,专职平安员200员。(三)、在本年度内创市级样板工地,奖分公司经理400元,主管副经理300元,工程经理300元,专职平安员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