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平安治理制度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平安消费方针,提高电力建立平安施工治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平安和健康,促进电力建立事业的开展。按照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规定,结合电力建立详细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立(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工程建立单位和参加电力建立的其他施工单位。第三条 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规定。应遵照电力建立的客观规律,严格按基建程序和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第四条 企业必须贯彻管消费必须管平安的原那么。做到在打算、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工作的同时,打算、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平安工作。第五条 经理是企业平安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应努力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关心职工生活,留意劳逸结合,在保证职工平安和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和领导施工。第六条 平安施工应实行科学治理。依托科技进步,完善平安设备,强化平安教育,提高职工平安技术素养,逐步做到对事故进展预测、预控。第七条 平安施工,人人有责。企业应不断强化以各级平安施工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平安施工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对平安施工负责,并接受平安监察部门的监视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