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签证制度 (一) 施工现场签证的主要事由: 1因施工条件与合同保证条件有差异,施工单位承担额外工作的费用; 2因技术需要改变施工方法所导致工程量的增减; 3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的施工材料代换; 4当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的市场价格高于预算价格时,对价格确实认;5因业主缘故增加的工程工程或工程数量。(二) 签证程序: 1施工单位需办理签证单时,应在事前或上述事由发生的7 日内向监理方报告所涉及的事由;2监理方按照施工单位的报告会同业主代表予以核实和记录有关原始材料及数据; 3经监理方、业主代表认证后,施工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的表格,并附有相关的通知或附图、增减工程量计算书,详细列明由此引起的资金增减变化情况,以便于复查核对和工程竣工后的结算以及工程档案的整理; 4监理方收到施工单位的签证单后应核对并签上意见报送业主签署意见; 5办理签证的受权规定。每一签证单所涉及增减工程费用不超过一万元时,经监理方认可和业主代表签字那么视为有效;超过一万元时,需报监理方领导及业主主管领导,经审核或受权有关人员签署前方能生效。受权金额可按照工程量的不同及业主的治理制度的不同而协商确定; 6施工单位不按要求的程序和统一的表格填写签证单,监理方有权回绝办理签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