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治理制度 第一条 消费和治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第二条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消费部位,储存量不得超过标准的使用量。第三条 储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装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第四条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第五条 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第六条 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第七条 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第八条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装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明白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