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局食品平安工作巡查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负责从县食安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假设干个食品平安工作巡查组,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担任,分组负责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的巡查工作。第二条 对辖区内涉食企业(包括种植、养殖、消费、加工、流通、餐饮效劳等环节)的消费运营行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结合巡查。第三条 巡查方式:每次随机抽查50的镇。每个镇(乡)随机抽查镇政府所在地一条街的涉食单位消费运营情况;随机抽查1个村,对该村涉食单位进展检查。第四条 巡查内容:一查镇乡政府对国家食品平安法律法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查镇乡食品平安协调机构的运转情况;三查农村食品平安监管网络的建立情况;四查对食品消费运营单位的监管情况;五查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六查食品平安宣传培训情况;七查上级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第五条 巡查需用的现场检查记录“等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统一格式制备。对巡查中觉察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展查处。第六条 巡查完毕,各组应将巡查情况构成书面小结,及时报县政府。第七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