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海无涯港口区平安消费“一票否决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平安消费责任,防止和减少重、特大消费平安事故,促进全区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开展,按照平安消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消费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区直行政机关、各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及部门、以及团体、学校、企业的平安消费责任人,在平安消费工作中发生规定的情形,应予一票否决“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平安消费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规程规定给予平安消费责任的人员。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在平安消费工作中必须实在贯彻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出现以下规定的情形时
2、,平安具有否决权。一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其他平安消费责任人,在各项职能决策过程中,要实在落实平安优先“的原那么,没有平安保障或存在尚不能处理的平安征询题时暂不决策。二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平安消费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消费条件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三消费运营单位的建立工程含招商引资工程,没有做到平安消费三同时“要求的,不得开工建立,完工后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消费运营单位在消费运营活动中,一切消费运营活动都要服从于平安消费,出现消费运营活动与平安矛盾时,应优先处理平安征询题,不平安不消费。不具备平安消费根本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任何消费运营活动。第五条 在一年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平安消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参加各级、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资历。一管辖范围内发生特大以上消费平安责任事故的 ;二管辖范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严峻消费平安责任事故的;三区人民政府及区平安消费委员会挂牌督办的严峻平安消费事故隐患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四瞒报、谎报、漏报事故并造成社会恶劣阻碍的;第六条 出现上述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相关平安消费责任人在一年期限内不应提拔任用。第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严峻、特大平安消费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T15236-94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