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无涯煤矿机电设备事故治理制度 为加强机电、运输事故治理,特制定本制度。1.3.1 在消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机电、运输设备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进展登记、调查、分析、统计和报告。1.3.2 机电、运输事故按其阻碍消费或基建施工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分为一般事故、严峻事故和特严峻事故三种。1.3.2.1 一般事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称为一般事故:1)造成设备直截了当损失价值0.12万元者。2)造成设备停运阻碍消费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者。3)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4)提升设备的断绳,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不到或到达一般事故程度者。1.3.2.2 严峻事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称为严峻事故:1)造成设备直截了当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到50万元者。2)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3)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4)提升设备的断绳,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5)全矿井停风10分钟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