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储存平安治理制度 (一)根本要求1.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仓库防火平安治理规那么(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险品平安治理条例规定。2.物资储存场所应该按照物品性质、装备足够的和习惯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3.必须加强治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的治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4.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备的道路应保持通畅。(二)仓库治理制度1.仓库治理部门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2.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要求采取杜绝火种的平安措施。3.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操纵,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4.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放射性物品、剧毒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炸药不能与易爆器材同存一库。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