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质储存治理制度 (一) 根本要求1. 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仓库防火平安治理规那么(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险品平安治理条例规定。2. 物资储存场所应该按照物品性质、装备足够的和习惯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3. 必须加强治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的治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4. 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备的道路应保持通畅。(二) 仓库治理制度1. 仓库治理部门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
2、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2.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要求采取杜绝火种的平安措施。3.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操纵,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4.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放射性物品、剧毒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炸药不能与易爆器材同存一库。 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危险物品与一般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间隔。 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和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5. 剧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
3、,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账的治理方法,使用单位必须凭平安技术部门批准的危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6.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展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别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公司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平安措施后才能进展,作业完毕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7. 保管人员应按照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装备必要的防护器具。8.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9.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结实、密封、,觉察破损、残缺、变形和变质等情况,应及时进展处理。10.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
4、准住人,每日工作完毕后应进展平安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三) 储罐区治理制度1. 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平安阀等平安附件应完好好用.2. 易燃液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平安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3.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备,以到达夏季降温的目的,设备的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4.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空,电缆宜采纳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5.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6.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