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平安消费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标准我局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平安治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平安,维护施工消费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程局施工消费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局内工程施工消费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和特种作业的治理。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规定的消费设备,主要包括: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3、压力容器:气瓶
2、、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4、运输索道;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6、其他有关设备;不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和挪动施工设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别人及四周设备的平安有严峻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淌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
3、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撤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1l、建筑防水作业。12、其它有关作业。不包括国家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驾驶。第五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平平安面负责。第二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根本要求第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平安附件、平安保护装置的制造、
4、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消费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习惯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习惯的消费条件和检测手段。3、有健全的质量治理制度和责任制度。4、获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视治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平安监视治理部门的许可。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进展。施工完毕完工后,施工消费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进展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
5、拟将进展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作业设备平安监视治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平安技术材料:1、消费单位相应产品消费许可证;2、出厂产质量量合格证;3、产品监视检验证明;4、设计文件;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恪守工程工程有关施工现场的平安文明消费要求,落实现场平安防护措施和文明消费规定,服从工程建立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文明消费治理,履行相应平安文明消费责任。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严峻维修过程中和完毕后,应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
6、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进展监视检验,经监视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视治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消费、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材料移交使用单位。第三章 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施工消费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结合施工消费实际,协同局设备治理处制定相应平安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施行,保证特种设备的平安使用。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备平安监视治理部门登记。登记
7、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明显位置。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档案,内容如下: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质量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材料等产品文件。2、安装技术材料和监视检测合格文件。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4、日常使用情况记录。5、特种设备及其平安附件,平安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6、特种设备运转缺点和事故记录。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展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转中保持良好状态。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月运转一次自行检查,觉察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情况,应对特种设备的平安附件、平安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展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精确、可靠。